警示:今年,税务总局起草并对外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我国将于2017 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于2018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CRS一下子走到国人面前。
征求稿一出又激起新一轮的热议,早在2015年年底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即“《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我们就已经深入分析过了相关法案和对高资产人士的影响。只是时间越来越近,越来越多的高资产人士感到了恐慌。是选择束手以待呢还是立即行动起来呢?你选择或者不选择,解决方案都在这里。
什么是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2014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即包含“共同申报准则”(CRS)。
为什么要签署CRS?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谁来操作CRS?
举例来说,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哪些机构适用CRS?
存款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Custodial Institution): 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请注意: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哪些资产信息会被交换?
1、存款账户
2、托管账户
3、现金值保险合约
4、年金合约
5、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对于公司账户,需要看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极所得类型的公司(投资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的对象。而对于控制人,则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的关于反洗钱的行动建议来判定。
另外,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当然还包括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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