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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在大流行期间,没有进一步的居留豁免,批准率至少为96%

澳大利亚的移民法有几种方法可以防止重复的无理取闹和无聊的国内签证申请。

其中一种最常见的方式被统称为无进一步停留条件。1958年《移民法》(Cth)第41节和第46节规定了这一点。基本上,如果除保护签证或规定的临时签证外的实质性签证申请人自上次进入澳大利亚以来,根据《1994年移民条例》(Cth)制定了具体的签证条件,且该条件尚未被放弃,则该申请将无效。

该措词防止这些人只是为了避免这一条件而逾期居留,在提出签证申请之前,就好像他们在等待签证到期时附加的不再停留条件一样,签证条件仍然适用。”“自从上次进入澳大利亚”是最重要的一句话。

还有其他机制阻止进一步的签证申请。最常见的是该法案第48节,该节限制了自上次进入澳大利亚以来,因各种原因被拒绝或取消签证且未持有实质性签证的人可以提出的签证申请类型。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影响的人持有过渡性签证。民政事务总署的资料单对此有很好的解释。同样,该法第48A节适用于提出进一步保护签证申请的保护签证申请人。

最常见的不再逗留条件是签证条件8503和8534。

签证条件8503

签证条件8503规定,持有人在进入澳大利亚后,在其留在澳大利亚期间,除保护签证外,无权获得实质性签证。这是一个条件,如果签证持有人没有得到担保,则可对旅游流下的第600子类——游客签证施加该条件。如果他们是在该流下被担保的,或是在家庭担保流下被批准了600签证,则必须实施签证条件8503。

还有其他可适用签证条件8503的签证,包括:

  • 第407子类-培训签证,

  • 第408子类-临时活动签证,

  • 第400子类——临时工作(短期停留专家)签证;

  • 第417子类——工作假期签证;和

  • 第462子类——工作和假期签证。

签证条件8534和签证条件8535

签证条件8534和8535是子类500-学生签证和子类590-学生监护人签证的专有领域。

第8534条规定的签证持有人将无权获得实质性签证,但在持有人留在澳大利亚期间,保护签证、485类-临时毕业生签证或590类-学生监护人签证除外。

根据政策,如果申请人的移民历史引起了对其在澳大利亚实际居住的担忧,并且通常不会对澳大利亚境外没有澳大利亚旅行历史的申请人强制执行,则应附上此条款。

根据签证条件8535,除保护签证外,持有人无权获得实质性签证;或者在澳大利亚逗留期间,根据联邦政府或外国政府的支持申请另一个学生签证。应外国政府的要求,可以对其公民学生施加这一条件。

没有进一步的居留豁免要求

这些规定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放弃进一步的逗留条件。一是签证持有人是否真的有意申请某些临时或永久性技术或商务签证。这可能取决于他们目前持有的签证以及他们的签证上没有进一步的停留条件。

另一项主要豁免条款是,自签证被授予后,如果出现了不受签证人控制的强制性和同情性情况,并导致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先前的豁免申请被拒绝,则该人的情况必须与之前提出豁免申请时有很大不同。此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可能很难辩称情况超出了一个人的控制范围,而这种情况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和同情心,足以证明可以豁免。然而,COVID-19大流行是一个事件,当然是在一个人的控制之外。边境关闭、无法返回家园以及个人和公共健康后果可能是令人信服和富有同情心的。

通过信息自由(FOI)请求获得的统计数据显示,自大流行以来,批准率极高。在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37830人没有提出进一步的居留申请,其中36613人获得批准,只有12人被拒绝。有1205个未知数字可能正在考虑中或可能被撤回。这意味着批准率在96.78%到99.97%之间。

虽然没有可供比较的统计数字,也没有关于这些批准申请的理由的细节,但很难不得出结论,即决策者在流感大流行期间对这些豁免申请非常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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