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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针对因不良性质而拒绝和取消签证

部长指示是根据1958年《移民法》(Cth)第499节作出的,该节允许移民部长向根据该法案具有职能或权力的个人或机构发出书面指示。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部长将评估签证申请的权力下放给获得批准的人,例如内政部的雇员。部长可以发布一系列指示,例如如何评估签证申请的某些方面,例如学生签证的真正临时入境要求,甚至最近修改的某些签证处理顺序。

部长指示不得与《法案》或《1994年移民条例》(Cth)不一致,任何指示只能与根据《法案》履行职能或行使权力有关。它们不是法律,不能限制或剥夺行使其权力的个人或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相反,它们被用来帮助考虑相关事项。

然而,除了这些限制外,部长指示具有约束力,在合法时必须遵守。

一个有争议的部长指示涉及签证的拒绝和取消。这一争议主要是因为它对新西兰公民产生了不利影响,新西兰公民可能作为444类特殊类别签证的持有人在澳大利亚生活了大半辈子。如果他们或澳大利亚的任何其他非公民因违反联邦、州或地区法律而被判处全职监禁,则根据该法案第501(3A)(b)节,他们的签证被强制取消,他们必须要求撤销该取消。

即将于2023年3月3日生效的第99号指示与之前的第90号指示之间的区别是增加了一个主要考虑因素,即“与澳大利亚的关系的强度、性质和持续时间”

这一考虑增加了几个评估因素,包括:

  • 该决定对非公民在澳大利亚的直系亲属及其无限期留在澳大利亚的权利的影响,

  • 更加重视非公民与可能有权无限期留在澳大利亚的子女的关系,

  • 与有权无限期留在澳大利亚的人的家庭或社会联系的强度、持续时间和性质,

  • 非公民在澳大利亚居住的时间长度,特别是对以下方面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其成年期间和成年后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人,无论其犯罪程度或犯罪开始的时间;以及对澳大利亚社区的任何积极贡献。

相反,那些没有在澳大利亚度过成长期的人在澳大利亚的时间将得到更少的权重。

上述因素中的一些已按当前方向列出,但不如首要考虑因素重要。

这一额外的首要考虑解决了上述例子的担忧,并与总理最近发表的媒体声明一致。

现在有五个主要考虑因素:

  • 保护澳大利亚社区免于犯罪或其他严重行为;

  • 该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 与澳大利亚关系的强度、性质和持续时间

  • 澳大利亚未成年儿童的最大利益;和

  • 澳大利亚社区的期望。

新的方向也修正了对澳大利亚不驱回义务的考虑,但这些似乎更多的是形式而非因素。

新方向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以解决多年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关系中的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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