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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TSS 482 VISA-无不良信息

根据TSS签证要求,提名者不得有对他们不利的信息。

关于不良信息的定义

《条例》(REG 1.03)的定义部分规定,将不利信息视为与某人的适宜性有关的任何不利信息如下:

  • 经政府批准的赞助商;或
  • 提名者。

该规定提供了一份非详尽的清单,列出了有关个人的不利信息类型。有关某人的不良信息包括该人:

  • 违反了英联邦、州或领地的法律
  • 正在接受调查、受到纪律处分或因违反此类法律而受到法律诉讼
  • 因行政或执法部门或监管当局可能违反此类法律而受到行政行为(包括发出警告)的*
  • 已资不抵债(符合2001年《公司法》第95A条的含义)
  • 向部长、官员、法庭或评估当局提供或安排提供虚假文件或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以下各节就上述每一类资料,以及本署认为“不利”的其他政策资料,提供意见。

相关:

  • ENS签证的业务结构
  • 直接雇主或关联实体

我的企业有资格在TSS 482签证计划下赞助吗?违反澳大利亚法律

不良信息包括某人违反了英联邦、州或领土的法律的信息。

表明某人没有遵守澳大利亚法律的信息可以由该人声明(例如,在相关的申请表中),或者可以在部门系统上获得或通过开放源码搜索获得。

虽然不是详尽的清单,但这可能包括与以下有关的犯罪或违反英联邦、州或领地法律的记录:

  • 移民
  • 歧视
  • 劳资关系
  • 职业健康与安全
  • 人口走私及相关罪行
  • 奴隶制、性奴役和欺骗性征兵
  • 虐待儿童
  • 课税
  • 恐怖主义
  • 贩运人口和债务奴役。

注:《条例》单独规定了此人有下列情形:

  • 受到‘行政行为’(例如,被澳大利亚边境部队(ABF)禁止、取消或警告)
  • 资不抵债

我是否有资格申请TSS482签证?正在接受调查、受到纪律处分或受到法律程序的

不利信息还包括此人因违反英联邦、州或领土的法律而正在接受调查、受到纪律处分或受到法律程序的信息。

任何在相关申请表中申报的信息,或在部门系统或开放源码信息中可用的信息,如果表明该人目前正在接受调查或正在进行与该等事项有关的法律程序,将被考虑。

行政诉讼主体

不良信息包括某人因可能违反英联邦、州或领土的法律而被管理或执行法律的部门或监管当局采取行政行动的信息。

在不限制本条款范围的情况下,这包括有关部门系统的信息,表明ABF与现任或前任经批准的保荐人有关:

  • 因违反赞助义务而被禁止和/或取消赞助商资格
  • 向保荐人发出正式警告*,警告其违反保荐义务(或因为存在或存在其他可对保荐人采取行动的规定情形)
  • 向赞助商发出违反赞助义务的侵权通知。

它还包括该人员已获得的信息:

  • 雇用非法劳工或违反签证条件的个人的非法劳工警告通知(IWWN)
  • 因犯有进口罪行而发出的侵权通知书
  • 公平工作监察员(FWO)因可能违反2009年《公平工作法》而发出的侵权通知。

它已经破产了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发布公司法要求发布的通知,包括破产和与外部管理相关的通知。这些文件可在:PublishedNoties.asic.gov.au上查阅。

在要项上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虚假文件或信息

不利信息包括某人向部长、官员、法庭或评估机构提供或导致提供的信息:

  • 伪造文件;或
  • 在重要细节上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这一规定类似于公共利益标准(PIC)4020,后者是发放许多签证的标准,允许在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在要项上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情况下拒绝签证。

与PIC第4020条不同,第1.13A(2)(E)段并不局限于签证申请。此外,它不限于与当前申请一起提供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伪造文件,或与之前12个月持有的签证有关的信息或伪造文件。

其他不良信息

DHA可以确定他们认为不利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与该人作为经批准的赞助商或提名者的适宜性有关。

此类信息可能包括:

  • 对该人提出的与移民欺诈有关的指控,例如签证活动的付款,这些指控似乎是可信的
  • 在公共领域,包括在媒体中的不利信息,这使人怀疑此人是否适合作为经批准的赞助商或提名者
  • 对个人财务可行性的担忧,包括他们无力偿还的未偿债务(例如,欠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债务)
  • 已根据《公司法》第95A条向债权人提出重组计划的信息。

“关联到”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两个人相互关联:

  • 他们是或曾经是配偶或事实上的伴侣
  • 他们是或曾经是同一直系、混合或大家庭的成员
  • 他们有或曾经有一种类似家庭的关系
  • 他们属于或属于同一社会团体、非法人团体或其他团体
  • 他们有或曾经有共同的朋友或熟人
  • 其中一人是或曾经是顾问、顾问、合伙人、聘任代表、高级人员、雇主、雇员或另一人或另一人正在或曾经参与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团体的成员(包括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成员)
  • 第三人是或曾经是顾问、顾问、合伙人、聘任代表、高级职员、雇主、雇员或两者的成员
  • 它们是或曾经是相关法人团体(《公司法》所指的)
  • 一方能够或能够对另一方施加影响或控制
  • 第三人是或能够对这两个人施加影响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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