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按血统划分的公民身份标准,DHA必须满足亲子关系的存在。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的父母是他们的亲生父母。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人工受孕程序和/或代孕安排的情况下,确定谁是父母可能会更加复杂。
我们看到申请人没有声称有生物学联系,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生物学联系的,例如:
申请人是通过代孕安排出生的,该安排不涉及委托父母中任何一方的遗传物质贡献
申请人和他们的父母真诚但错误地认为他们在生理上是父母和孩子
申请人承认与其声称的父母没有生物学联系,但辩称他们在相关时间(通常自申请人出生之日起)仍有亲子关系。
考虑的因素
对于出生公民身份(s12),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与申请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必须在申请人出生时就已经存在。同样,对于血统公民身份(s16),澳大利亚公民和申请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必须在申请人出生时就已经存在。申请人(或其负责任的父母,如适用)应提供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与子女父母关系的长度和性质的证据。
注:关于被申请人父母之间关系的长度和性质的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与澳大利亚公民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据,但其本身并不是亲子关系的证据。
任何一项非生物学证据都不太可能足以证明所需的亲子关系。决策者更有可能权衡任何相关因素,包括社会和法律因素,以确定声称的父母在相关时间是否是申请人的父母。
申请人出生时声称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能表明澳大利亚公民作为父母被列入出生证明的事情都是事先征得他们同意的
澳大利亚公民在怀孕期间参与为未出生的孩子和/或母亲提供护理的证据,例如情感、家庭或经济支持,为分娩和产前产后护理做出安排
证明该儿童从出生起或出生前就被社会承认为澳大利亚公民的孩子的证据,例如,该儿童在澳大利亚公民的家庭和社会团体中被认为是澳大利亚公民的儿童,以及
当孩子通过代孕安排出生时,即在孩子怀孕前签订的正式代孕协议,以及在代孕所在国出生前或出生时合法转移父母关系。
根据澳大利亚州或地区代孕规定的法律,因代孕安排而在澳大利亚出生的儿童
代孕是一种安排,通常是合同性的,根据这种安排,妇女(“妊娠期”或生母)同意为另一人或多人(“委托父母”)生育孩子,目的是在孩子出生后立即或很快将孩子移交给这些人。相关人员可能与儿童有遗传关系,也可能与儿童没有遗传关系。
立法框架
代孕在澳大利亚由各州和地区监管。截至2013年5月1日:
新南威尔士州、西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昆士兰州、维多利亚州和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制定了立法,允许利他主义代孕(无物质利益的代孕安排),并禁止商业代孕
新南威尔士州、ACT和昆士兰的立法规定,通常居住在这些州的人在海外进行商业代孕安排是违法的
北领地没有任何关于代孕的法律
塔斯马尼亚州法律禁止利他主义和商业代孕(一项将利他主义代孕合法化的法案已提交议会)。
FLA规定根据家庭法承认通过代孕安排建立的某些亲子关系。FLA又指以下规定的州和地区法律:
2010年《代孕法》(昆士兰州)
2008年《代孕法》(华盛顿州)
2004年《育儿法》
1975年《家庭关系法》(SA)
2010年《代孕法》(新南威尔士州)
1974年《儿童地位法》。
就该法案第8条和代孕而言,精子或卵子捐献者或生母的移民或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不影响一个人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资格。根据FLA被认定为孩子父母的人的移民或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决定了孩子是否有资格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
如果孩子是通过商业代孕安排在澳大利亚出生的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合作的海牙公约》的缔约国,澳大利亚致力于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这些公约包括防止绑架、买卖或贩运儿童的义务。虽然澳大利亚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儿童没有义务,但在决定涉及海外代孕安排的案件时应格外谨慎,以确保澳大利亚的公民身份条款不会被用来规避收养法和其他儿童福利法。
立法框架
澳大利亚没有关于代孕的国家法律框架。截至2013年8月14日:
新南威尔士州、西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昆士兰州、维多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和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制定了立法,允许利他主义代孕(无物质利益的代孕安排),并禁止商业代孕
新南威尔士州、ACT和昆士兰立法还禁止通常居住在这些州的人在海外进行商业代孕安排
北领地没有任何关于代孕的法律。
验证亲生父母
为了核实声称的澳大利亚公民父母在孩子出生时是孩子的父母,决策者可以要求提供父母/孩子之间的联系证据,如医疗程序文件,或建议进行DNA检测——见第18.3.1节DNA检测。
在一些国家,代孕安排是通过法院程序进行监管和处理的,法院文件可能已经确立了澳大利亚公民父母和孩子之间的生物学联系。来自相关医疗诊所的主治医生的文件也可能证实生物学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该文件可被视为生物学联系的证据。
如果声称的父母关系不是生物学上的,或者这种联系没有得到决策者满意的证明,则有必要评估其他因素是否足以支持声称的父母亲属关系——见第18.4节没有声称有生物学联系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生物学联系的申请人。
申请要求-通过国际代孕安排出生的儿童
由于代孕安排的法律地位因国家而异,有时也因国家内不同司法管辖区而异,因此需要结合孩子出生地的当地法律仔细考虑每一项代孕安排。
为了满足应用要求,通常需要以下其中一项:
委托父母提供孩子出生国的法院命令或其他证据,表明签署公民身份申请表的委托父母对孩子负有父母责任(根据《法案》第6条的要求),或
如果委托的父母对孩子没有父母责任,代孕母亲(或其他有父母责任的人)将需要代表孩子提出申请。将考虑采访代孕母亲(或其他负有父母责任的人),以确保他们真诚自愿地同意申请。
电话咨询
400-88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