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塞浦路斯议会投票通过了一项修正案,修正了用于确定塞浦路斯税务居民身份的现行标准。除了183天的规定外,还对塞浦路斯个人的税务状况进行了第二次测试。
这个 现行的“183天规则”适用于在一个日历年内在塞浦路斯实际居住超过183天的个人。
除此之外,还将实施第二项测试,使个人能够在60天内成为塞浦路斯税务居民。这一规则适用于在塞浦路斯或任何其他管辖区逗留时间不超过183天的个人。预计本修正案将自2017年1月1日(塞浦路斯纳税年度开始)起追溯生效。
60天内被视为塞浦路斯税务居民的个人应符合的标准:
“60天规则”适用于在相关纳税年度:
在塞浦路斯居住至少60天;在塞浦路斯经营/经营企业和/或受雇于塞浦路斯和/或担任塞浦路斯税务居民公司的董事。个人还必须在塞浦路斯拥有其拥有或租赁的住宅物业;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不得在任何其他单一国家居住累计超过183天。
进出塞浦路斯的日子
就本条而言,“塞浦路斯境内”和“境外”天数的定义如下:
离开塞浦路斯的一天视为离开塞浦路斯的一天;抵达塞浦路斯的一天视为在塞浦路斯的一天;抵达塞浦路斯并在同一天离开视为在塞浦路斯的一天;离开塞浦路斯后在同一天返回视为离开塞浦路斯的一天。
塞浦路斯税收规则
塞浦路斯税收规则也适用于纳税居民非定居个人。
主要的税收优惠包括:
利息零税率股息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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