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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香港居民申请条件:“通常居住”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赴港定居,在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时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是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或以上。那"通常居住"的定义是什么呢?


怎样才算是"通常居住"?

如果你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你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你只是暂时不在香港,你仍会被视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决定你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时,须视乎你的个人情况及你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你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你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你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你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什么情况不会被视为"通常居住"?

(1) 你在香港的任何时间内:

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后不论是否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

在违反任何逗留条件的情况下留在香港;

以难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羁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别难民身份或遣离香港;

在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受雇为外来合约工人而留在香港;

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

以《领事关係条例》所指的领馆人员身份留在香港;

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

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2) 在任何期间,依据法院判处或命令被监禁或羁留。

证明是否连续七年"通常居住"于香港,申请者可提供以下有效力证明:如学校文件,就业证明、正式收据、银行结单、入息税税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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