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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劳动法部分核心内容


工会

工资委员会的组成采取“三三制”的方式,即3名雇主代表,3名雇员代表加上3名独立代表。在没有集体谈判机制,即没有与行业工会组织签订《集体谈判协议》的产业部门中,工资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工资、假期和其它雇佣条件的问题。《工资委员会法》包含9条法令,管辖权涵盖了以下产业领域:批发和零售业;建筑、民用和电力工程工业;酒店和餐饮业;公路运输;伐木业;印刷业;服装业;制造业;矿产和采石业。


工作时间规定

(1)工作时间: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视行业类型而定,一般为40-48小时。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雇佣关系法令规定,工作时间可为每周5天,共45小时或每周6天,共48小时。 

(2)加班报酬:加班报酬按小时工资的1.5-2倍支付,具体视工资规定和公司政策而定;在公共假期或周末加班报酬为正常工资的2倍。 

(3)公共假日:2010年斐济有9天带薪公共假日。 

(4)病假: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雇佣关系规定,员工每年的带薪病假为10天。 

(5)年假:一年中雇员在元医疗证明情况下缺勤少于36个工作日,可享受至少10个工作日的年假。 

(6)产假:女性雇员可以在分娩前后各享受42天的产假。休假期间可得到每天5斐元的产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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