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资计划(CBI)授予的欧盟公民身份的撤销适用规则
根据欧盟法院的判例法,当一个成员国从一个人身上撤回其国籍,并因此获得欧盟公民身份时,它必须对这一损失的后果和措施的相称性进行个人评估。此外,这种撤军原则上必须不会导致无国籍状态。
a) 无国籍状态——国际公约中规定了这一规则,例如《欧洲国籍公约》第7条。同一条第7条还规定了通过法律实施或缔约国主动撤回国籍的情况。其中包括:
b) 通过欺诈行为、虚假信息或隐瞒可归因于申请人的任何相关事实而取得缔约国国籍;
c) 在外国军队志愿服役;
d) 严重损害缔约国切身利益的行为近年来,恐怖分子撤回国籍时也援引了同样的理由,防止无国籍状态的要求导致了针对双重国籍的规定,使双重国籍公民的公民身份不如单一国籍公民的公民身份安全,并引发了关于公民身份平等的问题。
同样,以剥夺公民身份为目的区分归化公民和土著公民会导致不同阶层的公民的产生。
第5条——不歧视1缔约国关于国籍的规则不得包含基于性别、宗教、种族、肤色或民族或族裔血统的歧视或任何相当于歧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