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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关键原则和今天你需要知道的东西。

马耳他和海洋部门加上保险的定义

马耳他拥有悠久而丰富的航海历史,拥有欧洲最大的航运登记。保险是一个主题,需要该领域的公司和Dixcart马耳他等专业顾问详细了解可供选择的方案。

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该合同,一人(保险人)有法律义务在特定事件发生时支付一笔钱或其等价物给另一人(被保险人),该事件涉及时间或发生可能性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
其目的是赔偿被保险人因海上冒险而遭受的损失。海上保险的三大原则是:赔偿、保险利益和最大诚信。

赔偿的第一原则

在保险的背景下,赔偿原则基本上有两个要素:

  1. 确保赔偿或报销的金额不以任何方式增加被保险人的资产。保险单永远不能成为被保险人利益或利润的来源;

  2. 赔偿或补偿的金额不得超过所投保的保险单的价值。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赔偿金额,如有,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第二原则

第二条原则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 经济损失;

  2. 损失是由投保的险别造成的;

  3. 保险标的包括在保险单内;

  4. 可保权益。

保险公司通常要求:

  • 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财产的安全或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保险财产的灭失、损坏或扣留而蒙受损害,从而招致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与该冒险或在该冒险中面临风险的任何可保财产处于法律或衡平关系;以及

上文第一个要点中提到的利益、损害或引起的责任,必须是由于第二个要点中提到的法律或衡平关系而产生的。

论最大诚信的第三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原则体现在《海上保险法》中。

海上保险合同是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的,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最大诚信义务要求双方当事人确保适当披露所有重大情况,并避免对重大事实、情况或信仰作出虚假陈述。

如果任何一方被证明没有遵守最大的善意,法定义务使受害方能够一开始就解除合同,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他们所处的地位,就好像他们没有签订合同一样。

法院一贯裁定,不允许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义务被保险人用作工具,使保险人能够不守信用地行事。如果保险公司要成功地撤销合同,由于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披露,保险公司必须证明索赔是欺诈性的。

海上保险种类

海上保险的四种主要类型是:

1.船体保险:对船舶及其装备的保险。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保险。

3.为承运人的责任购买保险;保护和赔偿(P&Amp;I Club);

它包括强制保险或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例如货物责任保险)。

4.海损、海损。

包括保险、集装箱保险、造船厂、石油钻井平台(“能源”)等。

海上保险单

合同必须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风险、保险承保的航次或时间、保险金额和保险人名称。它还必须有保险人或其代表的签名。

当存在以下情况时,保单无效:

  • 关于风险开始的任何默示条件:风险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开始,否则保险人可以撤销合同。

  • 变更出发港:不承担风险,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 航行到不同的目的地:不存在风险。

  • 变更航次:保险人自变更时起免除责任。改变航程的明显意图就足够了。这必须是自愿改变目的地。

  • 背离:保险人自背离时起免除责任。如果有几个卸货港,这些卸货港必须按照保险单指定的顺序进行。如果不是,那么就有偏差。

  • 延迟:冒险必须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开始。

偏离或延误有各种“借口”,主要是:缺乏授权(“保留保险”条款)、船舶安全、拯救人命以及船长无法控制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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