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中发布了政策指南(PDF,311.12 KB),澄清了独资企业不得代表其所有者提交请愿书,因为独资企业并非作为独立于所有者的独立法律实体存在。
本政策手册更新确认了现有的指导意见。更新将独资所有人与自行成立的请愿人(如拥有单一所有人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区分开来,其中公司或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是与其所有人不同的独立法人实体,所有人可以为该所有人请愿。
这一更新还澄清了有关一揽子请愿的指导意见。国际组织代表请愿书中提到的所有个人实体提交L-1一揽子请愿书。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正在更新政策指南,以澄清未能及时提交一揽子申请的延期不会触发在提交另一份一揽子申请之前的3年等待期。
本指南载于《政策手册》第2卷,立即生效。《政策手册》中包含的指南是控制性的,并取代了之前关于该主题的任何相关指南。
L-1非移民签证分类使符合资格组织的美国雇主能够将员工从其相关的外国办事处临时转移到美国。美国移民局现行政策和惯例规定,独资企业不得代表其所有者提交L-1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