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和荷兰双重征税条约
继我们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塞浦路斯共和国和荷兰王国于2021年1月1日签署双重税收条约的说明之后,《双重税收条约》在两国历史上首次
于2023年6月30日生效,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
《双重征税条约》的主要条款
该条约以经合组织《消除对收入和资本双重征税示范公约》为基础,并纳入了有关双边协议的《防止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的所有最低标准。
预扣税税率
股息–0%
如果收款人/受益所有人是:
持有公司至少5%资本的公司在365天内支付股息,或
一种公认的养老基金,根据塞浦路斯公司所得税法,该基金通常是免税的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WHT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15%。
利息–0%
如果收款人为收益的受益所有人,则无需对利息支付预扣税。
特许权使用费–0%
如果收款人是收益的受益所有人,则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征收预扣税。
资本收益
处置股份产生的资本收益仅在转让人的居住国征税。
某些豁免适用。
以下豁免适用:
处置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的超过其价值50%的股份或类似权益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端征税。
处置直接或间接来自与勘探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或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某些离岸权利/财产的超过其价值50%的股份或类似权益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可在该缔约国另一端征税。
主要目的测试(PPT)
DTT纳入了OECD/G20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行动6
PPT,这是BEPS项目的最低标准。PPT规定,如果获得DTT利益是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在某些条件下,不得授予DTT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