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认为,最重要的是,这些侵犯行为是由于这些新入籍的马耳他公民——他们获得了这一国籍,进而获得了所有“成员国国民”的欧盟公民身份(第9条TEU),由于投资了“预定金额”,获得了该公民身份,但与各成员国没有“真正的联系”。因此,本案以先前的合理意见和委员会的两封正式通知信、委员们的多次公开声明以及欧洲议会决议和报告为基础。因此,面对欧洲理事会的沉默和欧洲主要学者的惊讶,这两个机构营造了一种谴责的气氛(其中许多人也在这里看到)。
对这一行动的基本法律分析毫无疑问地表明,有关案件是欧盟委员会在没有权限的情况下滥用权力的一个明显例子;基于有缺陷的法律推理;并且有可能破坏内部市场的核心原则——欧盟委员会本应维护的欧盟法律的核心。实质上,委员会声称它应该在成员国人民的法律框架中拥有发言权,从而直接违背了授予原则。欧盟法律明确规定,未授予欧盟的权限仍由成员国承担(第4(1)条标准箱)。一旦委员会获得了决定作为马耳他人意味着什么的权利——这不是欧盟赋予的权限——潘多拉魔盒就打开了,因为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同样的技巧可以用来告知法国谁是法国人,谁不是爱尔兰人,而不必考虑马耳他、法国和爱尔兰法律的合法运作。通过“真正的联系”这一棱镜来处理这一问题的出发点——米歇莱蒂法院明确禁止这种做法——指向了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的制衡机制的崩溃:正如案件所表明的,面对滥用的政治压力,法律意义不大,正如投资移民委员会就此事委托编写的报告所示。
能力
欧盟无权就成员国国籍的授予事宜进行立法,因为欧盟公民身份虽然根据罗特曼的AG Poiares Maduro规定是“自治的”,但仍由成员国的国籍依法衍生而来(《标准欧洲联盟》第9条和《欧盟法》第20条)。此外,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附丹麦关于这一问题的声明之后,第9条TEU澄清了“欧盟公民身份应是对国家公民身份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在这方面,欧盟无法就成员国国籍问题作出裁决,这一点非常清楚:“根据授予原则,欧盟应仅在各成员国在条约中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事,以实现条约中规定的目标。条约中未授予联盟的权限仍由成员国拥有(第5(2)TEU条,另见第4(1)TEU)。法院明确表示,成员国可以自由制定自己的国籍法(Rottmann,Tjebbes,JY),其中包括国籍的授予(JY)和撤销(Tjebbles,Rottman)。至关重要的是,在缺乏欧盟立法权限的情况下,成员国必须在“适当考虑”欧盟法律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国家国籍法(米歇莱蒂)。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国家能力的行使不能损害一体化目标的实现(第2条标准箱)和/或损害欧盟的价值观,如第2条标箱所述。因此,在会员国在国籍领域的行动中应考虑到保护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包括行动自由(Rottmann),这实际上意味着,在继续享有欧盟公民身份及其相关权利面临危险的情况下(Rottmann、Tjebbes、Ruis Zambrano),成员国必须应用相称性评估,并且他们必须确保在成员国国籍(JY)转换的情况下,欧盟公民身份不会丧失,无论多么短暂。成员国被禁止询问对方的国籍(米歇莱蒂)。
法院明确表示,虽然国籍问题的权限仍在成员国,但欧盟仍有能力进行干预,以保护个人继续拥有欧盟公民身份以及他们享有欧盟公民权利(Tjebbes,Rottmann,JY)。那些从未成为欧盟公民的人不享受这种保护(考尔)。因此,欧盟委员会的干预,试图推动一个成员国限制本国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寻求最大限度地保障这些权利,这违反了欧盟法律:其最初的逻辑与条约的基本原理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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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民身份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成员国在公民身份问题上对其同侪和欧盟机构享有充分信任,只要个人在欧盟法律下的权利,包括其程序权利得到保障。成员国不能在试图剥夺欧盟公民享有权利的过程中质疑对方的国籍(米歇莱蒂、朱和陈)。因此,欧盟法律规定有义务充分承认通过任何成员国根据其法律要求获得的国籍获得的欧盟公民身份,无论是在境外出生(朱和陈),还是在国籍国没有任何语言知识或居住历史的情况下建立遥远的祖先关系(米歇莱蒂)。严格禁止欧盟公民之间基于获得公民身份方式的歧视(布哈尔法)。因此,委员会立案的“真正联系”是成员国与个人之间存在的真正的国籍法律联系,这并不意味着除了国籍法律联系的存在之外,该个人与所涉成员国之间存在任何额外联系的要求。在公民身份联系之上要求任何类型的居住历史或“文化”联系,都是直接违反了基于国籍的不歧视原则(《欧盟宪法》第19条)和基于特定国籍获得的不歧视的原则(布哈尔法)。米歇莱蒂法院明确禁止提及欧盟公民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文化/居住联系,这促使特索罗检察长嘲笑西班牙政府在该案中提出的与另一成员国的联系超越国籍的论点。欧盟委员会提到“真正的联系”直接违反了欧盟法律
真诚合作
TEU第4(3)条中的真诚合作原则涵盖了不作为罪和过失罪,并禁止成员国以可能威胁内部市场和欧盟目标实现的方式部署在其监管权限范围内通过的国家法律。联邦为其公民提供了自由、安全和正义的领域;确保不基于国籍的歧视;在所有会员国领土内自由行动;以及TFEU第二部分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声明一名新入籍的马耳他公民能够享有这些权利,以辩称真诚合作的原则受到了侵犯——委员会正在这样做——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观察到的不是侵权行为,而是法律按照设计发挥作用。马耳他创造了马耳他公民,他们随后被承认为欧盟公民,并默认授予欧盟级别的权利。如上所述,由于欧盟公民的权利以及马耳他创造这些权利的能力毫无疑问来自于法律,因此委员会所抱怨的违反行为无处不在。
此外,鉴于法院禁止在米歇莱蒂采取任何形式的“真正联系”方式,指控违反真诚合作的论点不仅有缺陷:它是在公然无视法律的情况下提出的。
正如法院多次澄清的那样,条约不承认委员会假定的民族主义逻辑。
那些从未访问过其国籍成员国并因此与之享有零“真正联系”的人(朱和陈)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人,与从未访问过签发护照的成员国的人享有同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受益于欧盟法律的全面保护,包括明确禁止任何成员国援引“真正联系”论点来阻止这些权利的行使。欧盟委员会正在对欧盟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核心发起攻击。
上述法律的逻辑并非轻浮。允许检查“真正的联系”会在一瞬间将基于国籍的不歧视的整个想法变成虚构,这正是米歇莱蒂法院禁止会员国走这条路的原因。委员会提出相反的建议,是在攻击欧盟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核心,以及内部市场人员自由流动的本质。鉴于真诚合作原则同样适用于成员国和欧盟机构,基于严重违反法律将马耳他提交法院本身就明显违反了委员会真诚合作的义务。
危险的滥用权力
向马耳他施加的这种蒙昧主义非法压力所依据的基本思想本身就具有指导意义,因为委员会正试图搁置法律,以打击众多成员国中的一种获得国籍的模式:尽管根据委员会的说法,支付公民身份是不可接受的,但根据这一推理,“祖传联系”始终是真实的,无论“祖先”多么遥远。换言之,委员会利用马耳他的案例来促进植根于血统的公民理想:既崇拜性别歧视(在这种情况下,祖母通常不算什么),也崇拜种族主义(只有那些没有祖辈关系的人才能“购买”公民身份)。
总而言之,欧盟委员会制定欧盟公民身份的努力与欧盟的创始价值观直接对立,包括不基于国籍、民主和尊重成员国宪法身份的歧视。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法院都无法支持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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