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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基金会(或遗嘱)

信托与基金会(或遗嘱)

遗产规划可能是一个病态的话题;尤其是在亚洲文化中,谈论“死亡”仍然是一个禁忌话题。但房地产规划从根本上来说很重要,它是财富管理的核心。未能在去世前计划好你的事务可能意味着让你的遗产杂乱无章,由你的继任者来处理——通常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和不便。

当与寻求保护资产建议的客户交谈时,我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你有遗嘱吗?”我最近与一位询问建立家族信托的客户交谈。该家族拥有约10亿美元的资产,他是一家控股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持有多家子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他没有遗嘱。

那么,当他去世时,所有这些资产会发生什么呢?令我惊讶的是,一个多年来积累了如此财富的家庭竟然对无遗嘱死亡(没有死亡遗嘱)的潜在后果知之甚少。更为复杂的是,各国关于无遗嘱继承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香港和中国对无遗嘱继承的规定大相径庭,

遗嘱的起草相对简单,是一种重要的遗产规划工具,但也必须考虑到客户持有资产的复杂性质和遗嘱的局限性。许多人不希望自己的资产直接传给继承人,无论是他们选择的还是法律规定的,他们更喜欢做出更微妙的安排。

遗嘱的替代方案是个人在一生中设立信托或基金会。这可能是做出此类安排的最令人满意和最灵活的方式,下面的文章将重点介绍关键特征以及信托还是基金会更合适。

普通法信托
几个世纪以来,家庭一直在使用信托来保护和管理他们的财富,以造福他们的继承人。它们最初是由骑士在出发参加十字军东征之前创建的,这样当他们长时间离开时(根本不能保证他们会回来),他们的庄园可以由值得信赖的人有效管理。尽管信托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但其基本原则仍然不变,并在普通法管辖区得到了广泛认可。

信托关系成立时有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将资产放入信托,受托人将作为托管人,承担受托责任,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资产。

一份被称为“信托契约”或“信托契据”的法律文件由受托人持有,该文件“管辖”受托人(更像公司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公司应如何运作的规则)。委托人还可以起草一份被称为“意愿书”的额外文件,以指导受托人如何管理信托资产。这一点非常重要,尤其是当委托人去世时。最后,可以任命一名“保护人”来监督和监督受托人对信托的管理。

信托的实际优势来自于财产的正式或合法所有者、受托人和拥有财产使用权或利益的人、受益人之间的区别。受托人保持独立并对信托财产行使适当控制权至关重要。如果委托人通过保留利益或控制权,或通过向受托人发出指示,继续对信托资产行使权力,则信托可能被视为无效。

民法基础
民法国家使用基金会,这些国家通常不承认信托概念。与信托不同,基金会是通过在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公共登记处登记的私人或公共文书成立的法律实体。

“创始人”(像委托人一样)是将资产(称为“捐赠”)存入基金会的人。转移到基金会的资产成为基金会的财产,不再是创始人的财产。然后,这些资产将由“基金会理事会”(如受托人)根据名为“基金会章程”的文件(如信托契约)进行管理。

某些要求适用于基金会理事会的任命,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有所不同。基金会也可以指定受益人,根据章程,这些受益人可以根据章程获得收入或资本。几个普通法管辖区已经实施了为基金会做出规定的立法。

信任还是基金会?

信托和基金会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可以在委托人/创始人生前或去世时确立;作为遗产和继承规划的一部分,两者都可以在死亡时提供以下福利:

  • 资产保护

  • 财富管理

  • 继任或遗产规划

  • 隐私

  • 保护未成年人或易受伤害的成年人

  • 税务规划

应该强调的是,信托或基金会也可以应用于企业界。一个创业者建立了一家企业,他或她去世后通常会担心确保企业继续经营下去。如果公司的股份在去世前转让给信托或基金会,这可以防止家族公司不必要的清算,并确保个人的意愿得到遵守。巴塔哥尼亚的创始人Yvon Chouinard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成立了巴塔哥尼亚目的信托基金,允许公司在他去世后根据他的价值观和遗产进行运营,以“对抗环境危机,保护自然”。

最后,下表对信托和基金会进行了比较。

信托基础
普通法民法
通常用于商业或慈善目的通常用于商业或慈善目的
信托不是法律实体基金会是一个法律实体
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也可以指定保护人)各方包括创始人、基金会理事会,可能有/可能没有受益人。
受《信托契约》管辖受基金会章程管辖
信托的适用法律一般可以在没有任何登记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没有注册程序,基金会的管理法律就无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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