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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提出在岸股权处置收益的安全港规则

香港立法会金融事务委员会于4月3日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提高处置股权在岸收益的税务确定性。它建议引入安全港规则,根据该规则,此类收益将被视为香港的非课税资本收益。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2月的2023-24年度财政预算案演辞中宣布,政府打算提出一项改善建议,以提供更清晰的指引。立法修正案预计将于2023年晚些时候颁布,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现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如收益属资本性质,则无须缴纳利得税。税务局(“税务局”)采用“行业徽章”的方法,考虑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如类似交易的频率、持有期限、持股比例、购买或出售股权的原因。

如果收益在“贸易徽章”分析后被确定为资本性质,则无需缴纳利得税;如果它们被确定为收入性质,则需要缴纳利得税。同样,处置资本性质股权的在岸损失不可免税,但处置收入性质的在岸亏损可免税。

为了在不进行“交易徽章”分析的情况下提供在岸处置收益的前期确定性,专家组提出了一项安全港规则,根据该规则,如果投资者实体在截至处置股权之日前一天的至少24个月内连续持有被投资实体总股权的15%,则处置股权的在岸收益将被视为香港的非税资本收益。

对于通常不被视为资本性质的收益,以及滥用风险相对较高的收益,有某些例外情况。不过,当局建议税务局根据现行安排,继续采用“贸易徽章”的方法,审查被排除投资者实体或与被排除权益有关的收益。

根据咨询所得的意见,事务委员会计划于2023年下半年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使该计划可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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