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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服务业条例修订条例草案:集团内部转移宽免

香港《2023年税务(修订)(对外国来源处置收益征税)法案》于10月13日在宪报公布,并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该法案根据欧盟的最新要求修订了外国来源所得税豁免制度。

去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了《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境外来源收入的课税)条例》,为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的与股份或股权有关的境外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和处置收益建立新的FSIE制度。

然而,欧盟随后更新了其FSIE制度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资本利得作为FSIE制度涵盖的一般收入类别,也必须遵守经济实质要求。因此,它要求香港在2023年底前进一步修改其FSIE立法。

在修订法案中,处置收益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处置任何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收益或利润,而不仅仅是处置股权。不动产涵盖土地和建筑物,而动产涵盖其他所有类别,包括股权和知识产权。

如果跨国公司实体在香港开展或安排开展与相关收入有关的实质性经济活动(即特定经济活动),则该实体将获得豁免。

此外,除了现有的处置收益例外要求外,还根据具体的反滥用规则,为关联实体之间的财产转让提供了新的集团内转让救济。”“关联”是指其中一个实体在另一个实体中至少拥有75%的实益权益,或者第三个实体在这两个实体中的每一个实体都至少持有75%的实益利益。

减免规定,对关联实体之间集团内转让产生的外国来源处置收益征收的任何税款都可以有效递延。出售实体被视为以对价出售了该房产,没有任何收益或损失,而收购实体则被视为在与转让人相同的成本和日期收购了该房产。

收购实体也可以像出售实体一样申请所收购财产的费用扣除/资本补贴/税收抵免。

例如,A公司以130000港元的价格将一处外国房产出售给其关联实体B公司。若集团内部转让减免适用,则视为A公司无处置收益,而B公司的收购成本仍为10000港元。

该法案包含了具体的反滥用措施,因此,在以下情况下,集团内部转移救济将不适用:


    • A公司或B公司不再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 公司A和公司B不再相互关联。

此外,交易员衍生的非知识产权资产的外国来源处置收益将被排除在完善的FSIE制度之外。交易员是指在实体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或要约出售财产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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