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于四月十日裁定,警务处处长发出‘不同意书’,以防止向银行客户发放可疑资金,是一项合法程序。
在谭嗣良&;Ors诉警务处处长〔2024〕HKCFA第8号,《有组织及有组织犯罪法》第25(1)条;《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OSCO)规定,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财产代表犯罪收益的人有义务向警方报告这一情况或怀疑。
OSCO第25A(2)(a)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事先根据第25A条第(1)款进行了报告,并且事先获得了警方的同意,则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调查;两名上诉人涉嫌在其银行帐户收受操纵市场罪行所得款项。证监会将有关资料转交警方,警方随即致函其中三间银行,告知他们对上诉人的调查结果。
警方要求这些银行按照第25A(1)条规定的报告职责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他们还表示,他们将发行LNC,表示他们不会同意将账户中的资金发放给银行的客户。
银行向警方提交了STR,联合金融情报局局长随后签发了LNC,导致12个账户被冻结。10个月后,律政司司长获得法庭命令,禁止银行在对上诉人提起诉讼之前处理上诉人的资金。
上诉人申请对CP与银行分享警方怀疑、发行LNC以及拒绝同意银行解冻其资金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他们辩称,CP的行为超出或滥用了其合法权力,还侵犯了他们的财产和其他宪法权利。
2021年12月30日,一审法院以越权和宪法为由维持了上诉人质疑的某些方面,认定不同意制度实际上是警方的“秘密、非正式和不受监管的资产冻结权”。
2023年4月,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维持了“不同意制度”的有效性,但后来批准上诉人就四个法律问题向终审法院上诉,即CP涉及警方与银行通信以及在冻结上诉人账户后发放LNC的做法是否合法。
除了质疑不同意制度是否越权以及LNC是否出于不当目的发布外,上诉人还质疑该制度是否符合保护其基本权利的宪法要求:
终审法院一致认为,警务处处长的行动并无越权,亦不构成滥用警方权力。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警方有责任及权力与银行联络,以防止犯罪及保护财产。
此外,禁用或冻结账户不是由警方执行的,而是由银行履行其在《有组织犯罪条例》和《反洗钱法》下的法律职责;《反恐融资条例》(第615章),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所订明的监管责任。
因此,声称警方的行动侵犯了上诉人所依据的任何宪法权利是不可持续的。上诉被一致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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