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目前正在进行的大财富转移,信托基金是继承和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信托被定义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约束性义务。有一项协议规定,为了管理和指定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
马耳他通常使用两种类型的信托,这取决于个人的具体需求和信托的预期目的:
固定利息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的利息没有控制权。因此,信托基金定义了利益。
全权信托——更常见的信托类型,受托人定义向受益人发放的利息。
为什么信托是资产保护和继任规划的最佳结构?
信托之所以是资产保护和继任规划的有效结构,有几个原因,包括:
以税收高效的方式保存和创造家庭财富,避免在每一代人中将资产分割成更小、更低效的份额。
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个人资产是分开的,因此,还有一层防止破产或破产的保护。
委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
考虑马耳他信托时:
马耳他是少数司法管辖区之一,法律制度对信托和基金会都有规定。信托自成立之日起最多可维持125年的有效期,这一期限在《信托文书》中有记载。
马耳他信托可以是税收中立的,也可以作为公司征税——收入按35%征税,受益人将获得主动收入的6/7退款和被动收入的5/7退款,只要他们不是马耳他居民。
降低在马耳他设立信托的设立费用。与其他几个国家相比,需要显著降低管理和设置成本。成本,如:;在马耳他,审计费、法律费和信托管理费要低得多。
信托的主要当事人
信托的全面定义确认了三个要素,即:;受托人、受益人和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被定义为马耳他信托的关键组成部分,而委托人是在信托中建立财产的第三方。
委托人——设立信托并提供信托财产的人或从信托中作出处分的个人。
受托人——持有财产的法人或自然人,或根据信托条款将财产赠与的人。
受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受益的人。
保护人——可以是委托人介绍的另一方,担任值得信赖的职位,如家庭合伙人、律师或成员。他们的职责和权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担任投资顾问,有能力随时解除受托人的职务,并为信托任命额外或新的受托人。
马耳他不同类型的信托
《马耳他信托法》规定了在大多数传统信托司法管辖区可以找到的不同类型的信托,包括:
慈善信托
Spendthrift信托
全权委托
固定利息信托
单位信托
累积和维持信托
信托的征税
信托所得税以及与信托财产的结算、分配和返还相关的所有税务事宜均受《所得税法》(马耳他法律第123章)的规定。
如果信托分配给受益人,则可以选择信托在税收方面透明,即信托的收入不在受托人手中征税。此外,当信托的所有受益人都不是马耳他居民,且信托的收入没有在马耳他产生时,根据马耳他税法,没有税收影响。受益人在其居住的司法管辖区对受托人分配的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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