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特别投资居留权签证分为投资移民及退休移民两种,投资移民汇款证明不得少于7万5,000美元,眷属每人为300美元。退休移民为2万美元。申请居留权流程图如下:
一、聘用外籍员工之规定、承办机关及申办程序
外籍员工必须先向菲国劳工就业部申请取得工作许可证后,始可向移民局申请职业签证。所须之文件计有:1. 工作展望;2. 劳动契约;3. 雇主计划书。外侨居留证效期5年。
外商子女可就读之教育机关及经营情形
此间拥有甚多之国际性学校,包括美国国际学校、英国国际学校、新加坡学校、欧侨学校、日侨学校、中正学院及韩侨学校等。国际学校每年学费约7,000美元起,亦有其他学校提供较低廉学费之高等标准教育,每年学费约仅5万披索。
二、租税
由于菲律宾税法修改频繁,本篇资料系参考SGV及KPMG会计事务所资料编写,如有任何更动,仍以菲国政府所公布之法令为准。
(一)在菲律宾一般地区投资:
间接税:计有下列几种:
货物税(Excise Taxes):可分从量课征及从价(2-60%)课征两种,须课征货物税之产品计有烈酒、醇化酒精、烟草品、香烟、石油产品、录像带、糖精、汽车、非必需品(如首饰、香水、休闲用之游艇及船)、矿产品及本地产石油。
加值税(Value added taxes):菲律宾于1988年1月1日实施加值税制,在1994年5月5日又通过扩大加值税法(Expanded VAT Law)把范围扩及原未课VAT之商品、财产及服务业等。2006年2月1日起加值税由原来的10%提高为12%。
比率税(Percentage Taxes)
有关适用业别及税率如下:
银行业:从0%至7%。
在菲营业之保险公司:总收入之5%。
水电事业:总收入之2%。
广播事业(年营业额1,000万披索以下):总收入之3%。
运输业:总收入之3%。
证券交易:0.5%。
其他未缴加值税公司:总收入或销售未达150万披索者课征3%。
文件印花税(Documentary Stamp Taxes):包括银行支票、贷款、债券、押金替代、证券、房地产销售与转让、保单等。
所得税
公司部分:自2009年1月1日起调降至30%。
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税率从5%至32%,详细规定如下:
10,000披索以下者:5%。
10,000披索至30,000披索:超过10,000披索部分为10%。
30,000披索至70,000披索:超过30,000披索部分为15%。
7万披索至14万披索:超过7万披索部分为20%。
14万披索至25万披索:超过14万披索部分为25%。
25万披索至50万披索:超过25万披索部分为30%。
超过50万披索部分为32%。
除了(1)及(2)税赋外,另有不动产税(5%至35%)、资本利得税、地方税、赠与税、遗产税、旅行税、股利汇回税(分公司15%,子公司35%)等各种税捐。
(二)在苏比克湾自由港区之投资
在苏比克湾投资之业者,原则上仅缴交营业毛利(即总收入减掉直接成本)之5%,其他税免缴,惟有关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能减免。
菲律宾移民条件:
1.主申请人满35岁;
2.在菲律宾存款2万美元或者5万美元
3.身体健康,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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