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菲人优先工作权益,菲律宾劳工部最近加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规定,并提醒相关外国人及雇主应依法办理,以免受罚。
菲律宾劳工部最近颁布2015年系列第146-15号命令,修订了外籍人士就业许可证的申请规定。
劳工部长巴尔道斯(Rosalinda Baldoz)说明,只有菲人无法胜任或是不愿从事的工作,才能由外国人占缺。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打算申请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需向工作地点的劳工部办事处缴交以下文件:
申请表、附签证护照的影印本或难民证明、聘用合约、市长营业许可证(如工作地点在特别经济区,则为经济区证明文件)、雇主培训计划书(由外籍人士执行,以将知识转移予菲人)。
1年效期外侨工作许可证的申请费为9000比索,如果就业期超过1年,则按年加收4000比索;外侨工作许可证延长费用为每年4000比索。
此外,外侨也必须在申请工作许可证后的两个工作天内,在各大报刊登启事,以确认没有菲人可以胜任或想做这份工作;启事内容也需公告於劳工部网站以及各公共就业服务处。
劳工部有权驳回外侨的工作申请,或是在菲人的投诉下依法定程序取消外侨的工作许可。
外籍人士在菲非法打工,每年可被科处1万比索罚锾,雇主也将连带受罚。
巴尔道斯表示,外侨工作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更加严格,是为优先保障菲律宾人的工作权。
除了劳工部的外侨工作许可证之外,有意在菲工作的外籍人士还需另向移民局申请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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