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菲律宾一个法案,用于对长期非法滞留菲律宾的外籍人员进行特赦。
英文原文:http://aboutphilippines.ph/filer/RA-7919-As-amended-by-RA-8247.pdf
中文翻译如下(法律条文比较拗口,未整理完,待续):
共和国7919法令
“1995年外侨社会融合法案”
[由RA8247修订]
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社会融合法案为外侨提供合法居留地位。在国会上由参众两院共同制定:
第一章节 标题
此法案应被称为“1995年外国人社会融合法”
第二章节 政策声明
国家应控制和调节外国人入境和融合进入其领土和政治实体。为此,考虑受到国家安全和利益,非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应融入菲律宾主流社会,并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
第三章节 覆盖人群
这个法令的一旦生效,所有逗留菲律宾的外侨,无论是:
1. 在当前法律条件下属于非法居留,还是
2. 1992年6月30日前已经进入菲律宾,包括那些曾经利用在行政命令324号,已经获得批准,获得益处的,或者1988年11月21日之后通过这个法令获得合法居留,且没有触犯第613号共和国法令,亦或者
3.被称为1940年的移民法,固有的非法居留,如没有在菲律宾的合法难民身份。
以上条件者,在此法律下均都有资格申请。
外国人谁利用了行政命令324号的好处授予的合法居住兹
肯定并给予充分的信心和信用。 (下RA 8274.新规定增加)
酒吧起诉应仅适用于因犯下必要行为或犯罪等重罪或
维持虚假或欺诈或非法居留,如结婚,生育伪造或基本
洗礼证书或旅行证件,签证或登记外来证书。
第四节集成要求和费用。 - 二段下建立外国人的融入社会。 3
应是有效的,它的好处的所有下列行为完成后所享有的合法居民:
4.1备案登记表与如下因素机构:
(1)其居住地的公民登记;
(2)国内税收局(BIR);
(3)移民局;
(4)国家调查局(NBI);和
(5)商业或全能银行到的外国人支付为以后提供的集成费用。
以取代之,登记表的申请可在五个工作要做(5)设置与商业或通用
银行认证的BIR作为所得税授权收藏家。
4.2。该登记表应包含申请者的全名和一个别名是因他可能
已知的;他的身份证明,良好的道德品质,并通过宣誓书从两个财务能力(2)
在他/她的居住地良好的口碑菲律宾公民;留在菲律宾历史;住址为眼前的过去五(5)年;四(4)护照尺寸的照片和一个完整的
指纹卡为每个机构在4.1,包括他/她最近的牙科记录中提到
这应提交的NBI。
4.3付款加时赛的整合费用等任何正式许可的商业或全能银行的认可
BIR授权接收支付的所得税的数额如下:
4.3.1十万比索(P100,000.00)在备案登记表与银行
再加上五万比索(P50,000.00)每年超过从支付的第一个三年期
分期付款。随后的三(3)安装payments.should十二(12)个月内支付
从没有任何扩展的首付款的日期。被外星人所支付的费用集成授予
根据行政命令第324谁根据本法的规定重新登记的合法居留
应当予以退还。
代替上述分期付款的,申请人可以立即支付二十万
比索(P2,000,000.00)。 (经RA 8247)
4.3.2。一个单一的支付五万比索(P50,000)的配偶和两万五千
比索(P25,000)低于十八(18)周岁各婚生子女。
4.3.3。 1992谁收到该法应根据所带来的好处家长6月30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适当的登记移民局,成为合法居民。
4.3.4。由外国人支付的费用的整合应代替所有移民收费和罚款说外星人
期间,他在该国非法居留可能已经发生。
4.4。提交医疗证明,说明申请人不是违禁药物或用户
否则吸毒者,他是不是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
第5节正式收据。 - 商业或全能银行应当出具正式收据
经之一的加工费申请人确认收到的集成费用,在支付
千比索(P1,000)。在活动报名是根据subSec第2款影响。 4.1,银行
应提供的注册文件下列机构的副本:
(1)居住的申请人地方的公民登记;
(2)的BIR;和
(3)NBI。
此后,银行出具证明,以这种效应有利于申请人。
第6职责移民局的。 - 出示的正式收据申请
从银行一起从银行或机构有关认证,视情况可以是,该
民事登记员,BIR和NBI收到的登记表复印件,并提交到局
移民以秒定义的登记表。 4.2本协议,移民局应立即
发行注册(ACR)的外国人证书给申请人。根据该法授予的合法居留
应开始从移民局发出ACR和ICR日期。
移民局不得发布,在申请人的成本,姓名,年龄,直辖市/城市
居住地和每名申请人的环流在一家全国性报纸的照片
每个历月的申请期的有效性时结束,下文在SEC规定的。 8。
根据该法授权银行收取本办法规定的应收集的五个版面费的费用
千比索(P5,000.00)申请人。 (经RA 8247)第民事Regristrar,BIR的和NBI的7部长级职务。 - 民政登记的BIR和
NBI的应有责任部长级会议接受二段所要求的登记表。 4.每个这些
机构可能对登记表备案收取不超过一百比索(P100)。上
支付申请费,应当出具证明的机构,外星人已经向上述
/她自己或通过银行,要求在节由他本人办公室的所有形式。 4。
第8节申请时间。 - 通过延长二段的好处。 3可从1995年6月1日被利用了,以
1997年6月30日(经RA 8247)
第9章行政确认。 - 本文所提供的步骤可通过任何外来availed
谁可能希望他在菲律宾停留的确认。
第10章公民资格。 - 授予外国人根据本法合法居留并有资格
后从他/她的申请的批准五(5)年申请入籍。
第11合规报告和监督职能。 - 移民局应向
在国会副本各室的司法委员会主席提供参议院议长
与众议院议长,就在事态发展作出书面报告
实施该法于1995年11月30日1996年5月31日,1996年11月30日和1997年5月31日为
用途监督职能。
第12章伪证罪。 - 登记表格,与其中所需的证明一起,应予支持
通过在居住的申请人的地方良好的口碑两(2)菲律宾公民的宣誓证词。
所有申请须宣誓或肯定,这监誓应要求其
登记。
申请人谁明知在任何材料上作出失实陈述侵犯了他们的宣誓或确认
此事在他们的应用程序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伪证责任。
除了对征收的伪证罪处罚,申请人的后续定罪吊销
合法居留授予他/她应当接受申请人递解出境程序。
第13章拨款。 - 兹拨,出二段下收到的款项。 4
于此,五百万比索量(P5,000,000),以支付行政和其他费用是
发生在这个法案的实施。
第14章隐私条款。 - 提交依照本法外星人申请人的信息,应
仅用于由申请人或用于确定事实陈述的真实性的目的
通过实施该法规定的处罚。
第15章制定规则的权力。 - 该法的规定,是自执行性,不得
依赖于发行任何规则或条例。律政司司长特此授权,
然而,视需要以高效率和行政颁布只有这样的规则和条例
实施这一法案的规定。
第16条可分。 -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违宪,该
没有受到影响从而条款应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第17条废除。 - 所有的法律,法令或规则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特此废除或相应的修改。
第18条有效性。 - 本法完成十五(15)天以后生效的
出版物中至少有两个(2)全国性报纸一般circulation.Ref.:http://www.spectralegis.usc-law.org/u/legal-resource/philippinelaw/immigration-laws/ra-79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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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共和国8247号法案12月30日,
法案免除外国人已获得永久居留在行政
ORDER NO。 324从共和国法令NO的覆盖面。 7919,否则称为
“外星人社会融合ACT 1995年”修改为宗旨某些
与上述法律作其他用途条款
无论是由菲律宾国会众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组装::
第1节第3节共和国7919号法案现修改为如下:
“3秒覆盖 - 当本法案的有效性,所有的外国人在留在菲律宾,否则是
下,谁已经进入前全国6月30日现行法律违法,1992兹
在遵守该法的规定给予合法居留身份,并不得
被控以触犯联邦法第613规定的罪行,否则称为
1940年的移民法,这是固有的非法居留,如没有有效的旅行
证件或签证:提供,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菲律宾的外国人进行难民资格
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授予的合法居留谁利用了号行政命令的好处324
特此申明,并给予充分的信心和信用。
“酒吧起诉应仅适用于犯下这种罪行或重罪,由于必要的行为
或维持虚假或欺诈或非法居留,如婚姻的本质伪造,
出生或洗礼证书或旅行证件,签证或登记外来证书“。
第2节同法第4款4.3.1现修改为如下:
“4.3.1。十万比索(P100,000.00)在备案登记表与
银行加五万比索(P50,000.00)每年超过缴付的三年期
第一批。随后的三(3)分期付款应在12支付(12)
个月没有任何扩展的首付款的日期。被外星人所支付的费用整合
根据行政命令324号下谁的规定重新登记准予合法居留
本法应当予以退还。
“在代替上述分期付款的,申请人可以立即支付两百
千比索(P200,000.00)“。
第3节同法第6现修改为如下:
“秒6.责任移民局的 - 。介绍后由官方的申请人
接收到来自与从银行或机构有关认证的银行一起,视情况
可能是民事登记,BIR和NBI收到的登记表复印件,以及
4.2节本法规定,在提交的登记表移民局定义
移民局应立即发出注册(ACR)的外国人证书的
申请人。根据该法授予的合法居留由其日期起计局展开
移民问题的ACR和ICR。“移民局不得发布,在申请人的成本,姓名,年龄,直辖市/城市
住所,并且每个申请人的在一般国家报纸的照片的
在循环每个日历月的申请期限的有效性期间结束,
在第8节下文规定根据该法授权银行收取此费用
需要将收集从申请人五千比索(P5,000.00)发布费“。
第4节同法第8现修改为如下:
。“SEC 8.申请时间 - 由第3节延长的好处是可以从6月1日被利用了,
1995年6月30日,1997年。“
第5节。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违宪,规定不受影响
因此应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第6.所有的法律,法令,行政命令,规章制度违反或不一致
该法规定被予以废除或修订相应。
第7条本法其至少在两个(2)全国性报纸公布后立即生效
一般流通。
批准:1996年12月20日
菲律宾移民条件:
1.主申请人满35岁;
2.在菲律宾存款2万美元或者5万美元
3.身体健康,无犯罪
菲律宾移民及购房咨询热线020-29051986,18680557904
电话咨询
400-88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