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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简化《外国人法》以获得黄金签证

葡萄牙简化《外国人法》以获得黄金签证

葡萄牙为外国人引入了新的签证和居留规定,使预约更加容易,并减少了前往移民办公室的次数。这适用于寻求居留许可延期的黄金签证居留许可持有人。

关于外国国民入境、逗留、出境和驱逐出境法律制度的新监管法令已在迪亚里奥·达雷普利卡发布,并根据2017年《外国人法》的修改实现了目标。

 

  • 现在可以安排任命任何海基会董事会或区域代表团,无论居住地区为何;

  • SEF将有可能重用流程中已有的文件,免除您亲自出席;

  • 对于有效签证持有人的居留许可或居留卡续签和居留延期,可通过MySEF SEF门户网站上的登记在网上进行预约。

  • SEF将在发放和更新居留许可的所有程序中使用其工作流程中已有的文件,因此,避免再次要求申请人提交这些文件;

 

  • 在葡萄牙工作一年以上并向社会保障缴款的外国国民,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可享受特殊的居留许可制度。

  • 从事高质量活动、技术创业或发展文化活动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的速度正在加快。

  • 季节性工人、公司内部调动的工人以及流动性方面的学生和调查人员能够进行更简单的诉讼。

 

暂住证永久居留证
1.临时居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各自所有权签发之日起计算,并可连续续期两年。

2–但是,只要登记的身份要素发生变化,居住许可必须更新。

1–永久居留许可没有有效期限制。

2–但是,居住许可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或在其中登记的身份要素发生变化时更新一次。

3–在授权续期申请中,持有人可免于交付SEF使用的电子工作流程中已集成的任何文件。

黄金签证ARI投资公司

  • 价值等于或超过100万欧元的资本转让;

  • 创造就业机会:至少10个职位; 

  • 房地产:购买价值等于或高于500000欧元的房地产,或购买建造时间超过30年或位于城市更新区的房地产,用于翻新,总价值等于或高于350000欧元;

  • 科学研究:价值等于或超过350000欧元的资本转移,用于投资于国家科学或技术体系中涉及的公共或私营科学研究机构开展的研究活动; 

  • 艺术和公共投资:通过地方和中央当局、公共机构、公共企业部门、公共基金会,进行价值等于或超过250000欧元的资本转让,用于投资艺术产出或支持艺术,重建或翻新国家遗产,公共利益私人基金会、联网的地方当局、地方企业部门组织、地方协会和公共文化协会,开展艺术输出活动,重建或维护国家遗产; 

  • 风险资本投资基金:金额为350000欧元或更高的资本转让,用于收购投资基金单位或专门用于公司资本化的基金的风险资本基金,根据葡萄牙法律注入的资本,其在投资时的到期日至少为,五年,且至少60%的投资实现于总部位于国家领土内的商业公司; 

  • 有5个工作岗位的商业投资:资本转移金额为350000欧元或更高,以建立一个总部位于国家领土的商业社会,并创造5个永久性工作岗位,或为加强商业社会的股本,该商业社会的总部位于国家领土内,已经存在,创造或保持工作岗位,至少有五个永久性岗位,且期限至少为三年。

 

续领临时居留证

居民必须在发生之日起60天内将其婚姻状况或住所的变化通知SEF。

1–利益相关方必须在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到期前30天内申请延期。

2.第三国国民如有下列情况,居留证应予以续期:

a) 拥有第52(1)d条所述法令规定的生活资料;

b) 有住宿;

c) 履行了税收和社会保障义务;

d) 未被判处单独或累计超过1年监禁的刑罚。

3–出于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原因,居留许可不得续期。

4–首次居留许可签发后出现的疾病不构成拒绝续签居留许可的充分理由。

5–对于任何被宣布为挫伤者的外国公民,只要他没有证明该声明已过期,居住许可证不得续期。

6–如果请求被拒绝,则应将一份带有相应理由的决定副本发送给知识产权部和咨询委员会。

7–证明居留许可续期申请的收据应作为居留许可有效期为60天,可续期。

8–海基会可与地方当局以及自治区的机关和服务部门签订协议,以便利和简化接收和转发居住许可证及其所有权续期申请的程序。

 

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

1.在不影响适用葡萄牙作为缔约国的法律或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特别规定和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居留许可证持有人有权在无需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就其外国人身份,即:

(a) 教育和培训;

(b) 追求下属的专业活动;

(c) 追求独立的专业活动;

(d) 职业指导、培训、进修和再培训;

e) 获得保健;

f) 诉诸法律和法院。

 

取消居留许可

1–在下列情况下,应取消居留许可:

(a) 持有人是驱逐国家领土决定的对象;或

(b) 根据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虚假或伪造文件或通过欺诈手段授予居留许可;或

(c) 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犯下了严重的犯罪行为,或有实际迹象表明他或她打算犯下这种行为,特别是在欧洲联盟境内;或

d) 出于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原因。

2–在不影响特殊条款适用的情况下,如果相关人员无合理理由不在该国,也可以取消居留许可:

(a) 在授权的总有效期内,持有临时居留许可证,连续六个月或加上八个月;

b) 持有永久居留许可证,连续24个月,或在三年内加30个月。

3–在国家领土居民离开之前,或在特殊情况下,在离开之后,必须向SEF提交申请,证明缺席人数超过先前规定的限制。

4–如果公民证明他们在离开国家领土期间在原籍国,并且在原籍国开展了专业或商业活动或文化或社会性质,则居住许可证不会被取消。

5–居住许可的取消必须通知相关方,并以电子方式传达给ACID、IP和咨询委员会,说明决定的理由,并暗示没收相应的所有权。

6–内政部长有权将权力委托给海基会总干事,有权取消。

7–撤销决定可能会受到司法质疑,仅具有行政法院的权力下放效力。

 

签发永久居留许可证

1.在不影响本法有关长期居住的第三国国民地位的规定的情况下,外国国民有权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累计:

(a) 持有临时居留证至少五年;

b) 在葡萄牙境内居住的过去五年中,他们没有被判处或判处超过一年的监禁;

c) 拥有第52(1)d条所述法令规定的生活资料;

d) 有住宿;

e) 证明具备基本的葡萄牙语知识。

 

长期居留证

1–长期居民应获得长期EC居住许可。

2.欧共体长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至少为五年,有效期结束时,一旦申请,该许可将自动续期。

3.欧共体长期居留许可证应按照欧盟现行第三国国民居留许可的规则和统一格式签发,标题“头衔类型”应标记为“欧共体居民”。

 

投资活动居留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申请续领永久居留证

1–永久居留许可续期申请随附SEF向葡萄牙刑事登记处咨询的申请。

2–在特殊情况下,与对申请人身份的怀疑或长期不在国家领土有关,海基会可要求出示有效护照或经核证的护照副本。

3–如果所有权续展申请在其有效期到期后提交,则申请必须始终附有在国家领土内的永久性证明或缺席原因证明。

4–通过改变身份要素更新永久居留许可证将适用第63条第12款和第13款的规定。

5–可在所有权到期前90至30天内申请续期。


第65a条

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要求

1–就投资活动居留许可而言,最低数量投资要求是在国家领土内验证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现行版本第3(1)(d)条规定的至少一种情况。

2.当申请人证明不动产的所有权时,不动产投资应视为已完成,并可通过独资企业购买不动产,合伙人持有该不动产的股份或根据共同所有权计划购买不动产,但前提是每个不动产所有人投资的价值应达到最低要求。

3–(已废除)

4–通过收购房地产进行投资的申请人可将其抵押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的部分,或将其出租或用于商业、工业、农业或旅游目的。

5–在暂时无法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出买卖合同承诺,其信号等于或大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

6–(已废除)

7–目前起草的2007年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第3条第d)款所述的投资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通过申请人为成员的独资企业进行。

8–(已废除)

9–根据目前起草的2007年7月4日第23号法律第3(d)(ii)至(vi)条,在低密度区域进行的投资可能会降低20%。

10–就上一段而言,低密度领土被视为统计用领土单位命名法(NUTS III)第三级领土,每平方公里居民少于100人,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少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5%,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官方统计数据。

11–(已废除)

12–必须在申请居留许可时进行投资。

13–无论何时通过独资企业进行投资,居住许可的授予或续期申请人必须出示更新的商业登记证明,证明申请人是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


第65b条

投资活动的最短时间要求

维持投资活动的最短五年时间要求从发放居留许可之日起计算。


第65c条

最短逗留时间

为更新居留许可,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现行版本第90-a条所述的申请公民必须遵守以下最低居留期限:

a) 第1年7天,其后或插入;

b) 在随后的两年期内,14天,后续或插值。


第65d条

投资证明

1–为了证明符合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现行版本第3条第i)d)款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

a) 在国家领土内经葡萄牙银行授权或注册的信贷机构声明,证明国际转账产生的余额等于或大于100万欧元的存款账户的所有权,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或在涉及集体账户时,以相同金额分享;或

b) 在收购葡萄牙国家公共债务工具的情况下,即国库券、储蓄券或国库券、证明所有权的证书,由财政部和公共债务管理局(IGCP、EPE)免费发行,对于价值100万欧元或以上的工具;或

c) 在收购簿记证券的情况下,各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78条第1款和第2款的条款和目的免费出具的证明其所有权的证书;或

d) 根据《证券法》第99条的规定,在获得存放于保管人的无记名证券的情况下,由保管人出具的证明其所有权的证书,且无任何产权负担和费用;或

e) 在收购未纳入集中系统的提名证券的情况下,各发行人免费出具的证明其所有权的证书;或

f) 在收购集中系统中集成的有权证券的情况下,由金融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所有权的证书,该证书是免费的,该金融中介机构与集中系统中集成的账户是开放的;或

g) 在获得前段未涵盖的社会参与的情况下,更新的商业登记证明,证明持有参与,以及相应收购协议,表明收购价值;

h) (已废除)

(i) (已废除)

2–为了证明符合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第3(d)(ii)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与工人的个人雇佣合同。

3–为了证明符合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现行版本第3(d)(iii)和(iv)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

a) 取得或承诺购买和销售房地产;

b) 在国家领土内经葡萄牙银行授权或注册的信贷机构的声明,证明为购置不动产或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信号,支付价值等于或高于法律要求的款项而进行的资本国际转移;

c) 土地注册处的最新注册证书,带有有效的注册、背书和注册,显示不动产所有权,免费或收费,或包含合同有效收购临时注册的土地注册证书-买卖承诺,在法律上可行的情况下,信号等于或大于法律要求的数量;

d) 只要法律允许,财产的财产记录;

e) (已废除)

4–为了证明符合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现行版本第3条第d)款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还必须提交:

(a) (已废除)

b) (已废除)

c) (已废除)

d) (已废除)

e) 与IP公共市场、房地产和建筑协会正式授权的法律实体签署的进行城市改造作业的事先通知或许可证申请或在待收购财产上进行改造工程的工程合同;及

(f) (已废除)

(g) (已废除)

h) 不动产或不动产完工至少30年的证明(如果不是土地登记证的结果);或

i) 主管实体声明财产位于城市改造区。

5–如果申请人提交了前段第i)分段规定的文件,且因购买物业和工程合同而产生的投资金额未达到最低法定金额,不动产的购买价格与在葡萄牙国家领土内授权或注册的信贷机构要求存入的最低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该信贷机构在葡萄牙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是免费的,他是该账户的持有人。

6–如果申请人提交了第4(e)段中规定的文件,则申请人必须在葡萄牙银行授权或注册的信贷机构免费或持有合同的存款账户中提交合同价格解除收据或存款,并且必须提交上述信贷机构的声明,证明金额等于或大于信贷协议价格的有效转让。事业

7–为了证明符合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现行版本第3条第d)款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

(a) (已废除)

b) 纳入国家科学技术体系的公共或私营科学研究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资本有效转移的声明;

c) (已废除)

8–为了证明符合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现行版本第3(d)(vi)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

a) 受益人实体出具的声明,证明法定资本的有效转让;

b) 战略、规划和文化评估办公室在听取该地区的服务后发表的声明属于该部门的文化,证明投资或支持艺术生产、恢复或维护国家文化遗产的性质;

c) (已废除)

9–为了证明符合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现行版本第3(d)(vii)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

a) 根据法律、其管理法规或合同文书,由负责维护最新单位持有人登记簿的实体免费颁发的证明单位所有权的证书;

b) 由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资本化计划的可行性、至少5年的到期日以及至少60%的投资用于国家领土内的商业公司;

c) (已废除)

d) (已废除)

10–为了证明符合2007年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第3(d)(viii)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证明其股本等于或大于法律要求的商业公司的证书以及更新商业登记册的相应证书,或,在获得社会参与的情况下,更新的商业登记证明,证明持有参与,以及相应的购买合同,表明购买价值,SEF在社会保障前核实情况。

11–除上述编号中规定的文件外,申请人还必须向葡萄牙银行提交一份由国家领土内授权或注册的信贷机构出具的声明,证明金额等于或大于法律要求的有效转账。

12–(已废除)

13–(已废除)

14–通过申请人提交TA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更新债务负面声明,或在不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声明不存在这些实体的注册,证明税务和正规税务情况。

15–申请人必须根据荣誉承诺提交一份声明,证明符合国家领土内投资活动的最低数量和时间要求。

16–之前数字中提到的证明方式和声明在申请发放居留许可时提供,然后在平台上进行电子注册。

17–根据SEF区域总监的提议,国家总监负责对请求作出决定。

18–SEF可要求国家主管部门就投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提出意见。


第65e条

居留证续期证明

1–对于根据2007年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第90-a条签发的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国家领土上的投资通过以下方式维持:

a) 在国家领土内经葡萄牙银行授权或注册的信贷机构的声明,证明其拥有平均季度余额等于或大于100万欧元的存款账户,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涉及集体账户的这段期间,该账户的一部分金额相同;或

b) 在收购葡萄牙国家的公共债务工具的情况下,IGCP、EPE出具的声明,证明对平均季度余额等于或大于100万欧元的债务工具的所有权,不收取任何费用;或

c) 在收购簿记证券的情况下,各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78条第1款和第2款的条款和目的免费出具的证明其所有权的证书;或

d) 根据《证券法》第99条的规定,在获得存放于保管人的无记名证券的情况下,由保管人出具的证明其所有权的证书,且无任何产权负担和费用;或

e) 在收购未纳入集中系统的提名证券的情况下,各发行人免费出具的证明其所有权的证书;或

f) 在收购集中系统中集成的有权证券的情况下,由金融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所有权的证书,该证书是免费的,该金融中介机构与集中系统中集成的账户是开放的;或

g) 对于未包含在前几段中的社会参与的收购,更新商业登记簿的证书,证明持有参与和合同,并通过该等参与和合同进行相应收购,表明收购价值;

h) (已废除)

i) 在申请根据前一条第15款发布的声明中未规定的金额的情况下,指在葡萄牙境内经葡萄牙银行授权或注册的信贷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本有效转移以实现投资的声明。

2–申请人还可以通过证明第1号法律第3条第d)ii)至vii)款中规定的任何投资,证明维持了前一个数字中规定的投资。7月4日,在其当前版本中,只要其价值等于或大于100万欧元,且经适当修改后,将适用此类投资的以下数字规定。

3–对于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第3(d)(ii)条规定的投资维持证明,在其当前措辞中,SEF验证所需的最低工作数量的维持。

4–对于现行版本的2007年7月4日第23号法律第3(d)(iii)和(iv)条规定的投资维持证明,申请人应提交:

a) 不动产财产的购置权和土地登记册的更新证书,以及有效的登记册、背书和铭文,证明不动产所有权;

b) 更新的不动产的财产记录。

c) (已废除)

d) (已废除)

e) (已废除)

5–在首次申请续签居留许可时,申请人可以签订买卖合同承诺书,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签订土地登记证,其中包含买卖合同承诺书的临时购买登记,信号等于或大于法律要求的最小值。

6–关于维持2007年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第3(d)(iv)条规定的投资的证据,申请人还必须提交:

a) 如果工程需获得许可,以对构成城市改造工程的建筑物进行重建或改造,则应提供许可证(如适用),以及为实现物业改造工程而签订的工程合同(如适用),主管城市改造运营的管理机构出具的声明,证明城市改造运营正在全面实施或正在实施;或

b) 对于需要事先通知的工程,相关城市改造作业管理机构出具的声明,证明城市改造作业正在全面实施或执行,以及为该物业的改造工程签订的工程合同;

c) 如果工作无需获得许可或事先通知,则应签订一份在收购房地产标的上进行修复工作的工作合同;

d) 在可能的情况下,接收合同价格的解除。

7–(已废除)

8–(已废除)

9–(已废除)

10–(已废除)

11–如果由于非申请人原因无法全额支付合同价格,申请人必须向葡萄牙银行提交一份在本国境内授权或注册的信贷机构声明,证明存款账户的所有权,该账户的平均季度余额等于或高于工程合同价格,或在涉及集体账户的情况下,在该期间持有相同金额的股份。

12–如果申请人已支付了工程合同价格的部分款项,他必须向葡萄牙银行提交相应的局部放电收据,以及在国家领土内授权或注册的信贷机构出具的声明,证明存款账户的所有权,该存款账户的平均季度余额等于或大于工程合同价格剩余部分的相应金额,或在涉及集体账户的这段时间内,相同金额的股份。

13–为了证明维持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第3(d)(v)条规定的投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由公共机构发布的声明,或被剥夺纳入国家科学技术体系的科学研究,证明未发生可归因于申请人的、损害所授予支持的后续变更。

14–对于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第3(d)(vi)条规定的投资维持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交:

a) 文化战略、规划和评估办公室发布的声明,证明没有因申请人而导致的影响投资或支持的后续变化;

b) 由受益实体出具的声明,证明所作或授予的投资或支持得以维持。

15–为了获得维持2007年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第3(d)(vii)条规定的投资的证据,申请人必须提交:

a) 根据法律、其管理法规或合同文书,由负责维护最新单位持有人登记簿的实体免费颁发的证明单位所有权的证书;

b) 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投资条件得以维持。

16–为了证明2007年7月4日第23/2007号法律第3(d)(viii)条规定的投资维持,申请人必须出示更新的商业登记证,以证明公司的维持或获得的社会参与的所有权,SEF验证所需最少作业数的维护。

17–SEF可要求国家主管部门就投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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