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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信托:信托委托人保留权力的税务风险第2部分

新加坡信托:信托委托人保留权力的税务风险第2部分

Andrew Galway,主权管理服务私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我研究了新加坡信托的委托人如果利用《受托人法》第90(5)条为自己保留“任何或所有投资或资产管理职能的权力”,可能面临的风险。

即使在新加坡等法律允许保留权力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这些权力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委托人仍然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有效控制的“真实效果”,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信托无效。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打算重点讨论为什么新加坡居民委托人可能会考虑在一个司法管辖区设立离岸信托,以及为什么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应该确保投资或资产管理的权力仍然属于离岸专业受托人。

新加坡信托的税收待遇取决于信托的居住权。如果在新加坡有居留权,且豁免不适用,信托所得收入将在受托人层面或受益人手中征税。

一般来说,受托人从事的贸易或业务产生的收入应在受托人层面纳税,而其他收入则应在受益人居住在新加坡并有权获得信托收入的情况下在受益人手中纳税。

然而,如果新加坡居民委托人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信托,那么信托的居住地位通常将由离岸受托人的居住地位决定。

离岸信托可以为当地信托提供税收庇护。离岸信托还可以为受托人的再投资提供投资交易收入总额汇总的机会。与新加坡国内信托相比,还可以获得非税收优势,包括资产保护、继任计划和加强保密性。

格恩西岛将是设立离岸信托的替代司法管辖区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根西岛处于信托领域最佳实践发展的前沿,是最早引入信托公司监管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它还提供了执行信托的强大传统、英国普通法体系、坚实的银行基础设施、经济和政治稳定以及良好的可及性。

根西岛采用了严格的国际税收和监管标准,并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EU)列入“白名单”。根西岛签署了13项全面双重征税协议和60多项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根西岛也是经合组织《税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的缔约国。

如果所有受益人都是格恩西岛以外的居民,则信托将免于对格恩西岛外产生的收入和根西岛内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征收格恩西县所得税。

因此,受托人可以在不预扣或扣除根西岛所得税的情况下进行分配。根西岛不征收任何遗产税、财富税、赠与税或资本利得税。其他间接形式的税收,如印花税和增值税,不适用于根西岛。

一般来说,如果做出投资决策的人不在新加坡,那么投资交易收入不应被视为在新加坡累算或源自新加坡。

如果根西岛信托的委托人选择保留投资权,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有效控制信托,从而在其居住的司法管辖区内管理信托。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从新加坡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意味着信托在新加坡管理,或者委托人实际上是受托人;作为新加坡居民,这可能意味着投资交易收入可能需要在新加坡纳税。

平衡问题至关重要。委托人应注意保留投资权,因为这可能会损害信托的非居民(离岸)身份,并使委托人在其为税务居民的情况下面临不受欢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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