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亚洲高净值家庭来说,计划周密的信托结构是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选择。信托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机制,以确保资产的有序继承和为子孙后代保存财富,同时提高税收效率并保持机密性。
亚洲地区家庭最有效的财富管理结构是,它受益于非常有利的免税政策。
QFT必须由管理,委托人或任何受益人都不能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如果是实体,则不得在新加坡注册或居住。
根据《所得税法》(第134章)(ITA)第13G条和相关法规,新加坡QFT及其基础控股公司对来自“指定投资”的“指定收入”享有免税待遇“指定收入”通常包括在新加坡收到的以下来源的收入:
新加坡境外任何指定投资产生的利息和股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以及新加坡境外房产产生的任何其他利润。
出售新加坡境外任何指定投资所得收益或利润。
来自新加坡境外的外国单位信托的分配。
指定投资包括以新加坡元以外货币计价的非新加坡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股票和其他证券、新加坡批准银行的存款、外汇交易、新加坡政府证券以及位于新加坡境外的不动产。
此免税进一步适用于向受益人和任何符合“合格控股公司”资格的信托基础公司进行的分配。合格控股公司是指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由受托人全资拥有,专门为持有QFT资产而成立,其业务仅包括为QFT进行交易或投资。
除了这些税收优惠外,新加坡QFT还提供了增强的保密性。新加坡QFT没有注册要求,也没有公开披露委托人或受益人身份的要求。
它们也非常灵活。根据新加坡法律,信托的有效期最长为100年,可以是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可以是自由裁量的或固定的利息,具体取决于要实现的目标。
但是,如果新加坡QFT的委托人或受益人之一随后成为新加坡公民或居民,会发生什么?
所有这些好处都失去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一个建立和管理得当的QFT可以继续享受这些免税待遇,前提是QFT从取得新加坡公民身份或居留权之时起就被有效地“冻结”。
就委托人而言,这实际上意味着:
自委托人成为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之日起,委托人不得向信托注入新资产。
委托人不得接受或享有信托下的任何利益,也不得行使任何有利于新加坡公民或居民的任命权。
委托人不得撤销信托或更改信托条款,以向新加坡公民或居民支付任何利益。
就受益人而言,这意味着受托人向新加坡公民或居民受益人作出的所有分配的总价值必须低于信托分配总额累计价值的20%,所有新加坡公民或居住的受益人只能实益享有不到20%的信托资产。
即使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并且信托的QFT状态丧失,由新加坡受托公司管理的结构适当的信托仍将能够利用ITA第13Q条规定的本地管理信托(LAT)豁免计划。
LAT的免税范围不如QFT宽,但LAT及其基础控股公司对新加坡来源的投资收入和新加坡个人直接获得的外国收入享有免税。受益人收到的免税收入同样免税。
要符合LAT的资格,每个受益人都必须是为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个人或慈善机构、信托或团体。委托人必须是个人,不能是LAT的唯一受益人。
新加坡主权管理服务公司董事总经理Andrew Galway表示:“新加坡因其普通法法律框架、经济、社会和政治稳定、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极具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包括无资本利得税或遗产税)、优质的基础设施和90多项全面的双重征税协议网络,包括与许多亚洲邻国的协议,被视为一个极具吸引力的信托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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