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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

美国移民法律系统纷繁复杂,其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对于“禁止入境”外国人的规定。对于绝大部分普通人,可能会想当然地认为的只有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的情况下才会导致“禁止入境”。但这样的理解与实际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很多看似不起眼的小事都可能导致数年甚至永久失去入境美国的机会。了解这部分内容,对于身在美国的华人华侨以及希望进入美国的朋友,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所将在近期推出一系列针对“禁止入境”的解释性文章,帮助大家对这部分法律规定有一个完整和清晰的认识。本文是该系列的第一篇,旨在为大家建立有关“禁止入境”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大致类别。后续文章将针对各个类别的“禁止入境情况”以及相应的豁免申请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


基本概念简介


(1)“禁止入境” 的立法目的和法律效果

为了保护美国社会,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美国移民和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详细规定了那些情况下外国人是属于 “禁止入境”者。被归入法律规定的“禁止入境”类别的外国人将面临永久或者长期不能入境美国的惩罚。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外国人可以通过申请特定的豁免(waiver)来解除“禁止入境”的限制,从而合法入境美国。


(2)导致“禁止入境”的主要原因

导致“禁止入境”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健康原因,经济原因(或称公共负担原因),犯罪原因,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原因,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原因,国家安全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在本文第二部分以及后续系列文章中将有对每一类原因的深入分析


(3)“禁止入境”的适用范围

明确“禁止入境”适用范围的意义在于让申请人在做出某个申请决定前,提前考量自己是否可能会受到“禁止入境”规定的影响,从而做出相应的准备,比如推迟申请时间,提前准备豁免申请文件等等。


而说到“入境”,大家自然而然地理解为通过海关检查进入美国的程序,这样的理解虽然没有错,但是不全面。在“禁止入境”的语境下,移民法上实际上将“入境”的概念扩大到了以下三种情况:


在大使馆申请移民或非移民签证;


通过海关检查寻求进入美国国境的时候;


在美国境内申请从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


除了规定“禁止入境”的适用范围,法律还明确了两种不适用“禁止入境”规定的情况,即:


在美国境内申请非移民身份延期(extension);


在美国境内申请从某个非移民身份转换成另一类非移民身份(change of status)。


此外永久居民在申请归化入籍变成公民的时候,移民官有权复审当年绿卡是否合法获取。如果早年有“禁止入境”事由导致绿卡被认为是不当取得, 依然可以否决入籍申请, 甚至剥夺永久居留权。 


(4)被认定为“禁止入境”的后果


一旦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禁止入境”外国人,根据认定的场合不同,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包括:


在申请移民或者非移民签证时被认定为“禁止入境”:签证申请将被拒绝,有效的签证将被吊销。


在海关入境时被认定为“禁止入境”者:可能启动快速递解出境程序(Expedited Removal),被送回原国籍国或者旅行出发国。


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时被认定为“禁止入境者”:可能启动驱逐出境程序(deportation),被解送原国籍国。



(5)克服“禁止入境”的办法 — 豁免


所谓“豁免”(waiver)就是通过向移民局,海关,或者大使馆提供必要的文件,免除附加在申请人身上的“禁止入境”的限制。美国移民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禁止入境”理由,给出了相应的豁免条件和申请方法。整体上来说,在非移民申请中“禁止入境”更容易被豁免,而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禁止入境”被豁免的难度更高。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禁止入境”原因都有相应的豁免方法。比如,药物滥用/成瘾者,走私管制药品者,贩卖人口,洗钱等等情况下,就无法申请豁免。


有关申请“豁免”的具体种类,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和程序,请关注本系列后续的文章介绍。


导致“禁止入境”的主要原因分类介绍


(1) 健康原因:健康原因导致的“禁止入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患有影响公共健康的重大传染性疾病者;


未接种或者无法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已经接种各类疫苗者;


因患有身体或者精神疾病而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威胁者;以及


药物滥用者或者毒品上瘾者。


(2) 经济原因,即构成“公共负担”(public charge)的情况。在衡量申请人是否构成美国社会的“公共负担”的时候,移民法采用是两步法的分析方式。


在第一步中,计算申请人在过去任意36个月中是否累计使用超过12个月的公共福利。(如果申请人使用了超过12个月的公共福利,则构成了公共负担。而对于没有达到12月份的公共福利使用的申请人,则进入到第二步的审核。


在第二步中,综合衡量申请人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构成,财产状况,教育水平和技术能力等因素,预估出申请人在未来是否会构成美国社会的公共负担。


(3) 犯罪原因:这是“禁止入境”原因中最繁多复杂的大类,归纳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包括了非常广泛的内容。包括大部分的暴力犯罪;


涉及管制药品/毒品犯罪;


多次定罪;


涉及洗钱的犯罪;


涉及卖淫或者组织卖淫的犯罪出


涉及贩卖人口的犯罪;


违反宗教自由的犯罪;以及


在美国犯重罪但行使了豁免权。



(4)欺诈或者虚假陈述原因:


包括在申请签证,入境美国,或者申请任何与移民相关的福利时对移民官进行了欺诈或者故意的虚假陈述。此处所说的欺诈或者虚假陈述的内容,应该是“重要的事实”(materiality)即指那些可能会影响移民官决定的事实,包括持旅游签证入境后很快申请工作许可或者申请转换身份。


(5)因之前被递解出境或者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原因,其中,“非法滞留”通常发生在两种情况,一是在完全没有许可(admitted)或者假释(parole)的情况下滞留美国,二是在身份有效期结束后依然留在美国。根据非法滞留时间的长短,相应的“禁止入境”的效果也不同,具体而言:


如果单次非法滞留的时间在大于180天但是小于1年,则受到3年禁止入境的惩罚


如果单次非法滞留的时间大于1年,则受到10年禁止入境的惩罚。


如果累计非法滞留的时间超过1年,并且试图或者成功在缺少移民官合法入境许可/假释的情况下再次(偷渡)入境美国,则要受到永久不得入境的惩罚。


(6)国家安全原因:

主要在针对的对象是参与或者涉及间谍行为,颠覆政府行为,恐怖主义行为,种族灭绝或者屠杀行为,极权主义政党成员,迫害宗教自由份子,以及其他因为(国家)安全原因被国务卿(Secretary of State)或者总统认为应该被拒绝入境的人。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共产党在美国移民法上被认定为“极权政党”,因此共产党员在申请移民时通常来说是归类为“禁止入境者”。但是,移民法上也对共产党员申请人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允许他们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申请移民。(关于那些例外情况允许动产党员移民,以及如果满足这些例外情况,请看本系列的相关文章。)


(7)缺少劳工证原因:


针对的是工作类移民中需要劳工证作为申请移民前提的一些类别,包括EB-2(不包括NIW国家利益豁免)和EB-3类的工作移民。


(8)其他原因,主要包括了


逃避征兵或者服役义务的人;


谎称自己是美国公民的人;


非法参与投票选举的人;以及


进行国际儿童绑架的人,这里所谓“绑架”其实是指在未经过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儿童带出国,而非我们平时理解的以索要赎金为目的的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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