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护照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领事官员在独立战争期间(1775-1783年)向十三个州的一些公民颁发护照。这些护照都是纸质的,有效期只有三到五个月。
早在18世纪,护照就不再使用,也没有任何国家对护照有任何要求。从1776年到1783年,没有州政府有护照要求。战争时期的外交部根据《联邦政府章程》(1783-1789年)签发护照
1789年9月15日,外交部更名为国务院。1790年3月22日,托马斯·杰斐逊结束了他在法国的部长职务,并承担了新的职责,被任命为第一任国务卿。今天,国务院已经有239年的历史。当时,这是一个小办公室,杰斐逊管理着一名首席办事员、三名其他办事员、一名翻译和一名信使的小职员,只在伦敦和巴黎设有两个外交职位,以及10个领事职位。
1856年美国的外交和领事系统授予国务院签发护照的唯一权力,并将领事官员向非公民签发护照定为犯罪(11 Stat.60)。
美国公民护照主要在两个时期使用:美国内战期间(1861-1865年)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1914-1918年),当时欧洲国家实施了护照要求。欧洲铁路旅行的增长也导致了边境检查和护照要求。
此后几十年,护照不仅由国务院签发,而且由各州和城市以及公证人签发。这在国外引起了广泛的混乱,因为许多欧洲国家不承认由国务院以外的部门签发的护照。1856年的国会授予国务院签发护照的唯一权力,并将领事官员向非公民签发护照定为犯罪。1870年6月,国务院成立了护照局。
1861年8月19日,国务卿苏厄德发布了一项通告指示,要求所有进出美国的人必须持有有效护照。这一限制在内战后被取消。
根据国务院档案,1819年还向美国信使发放了特别护照,以方便他们旅行。
国务院的记录显示,1810年至1873年间签发了130360本护照,1877年至1909年间签发了369844本护照。其中一些护照是家庭护照或团体护照。
1862年7月1日,《国内税收法》首次对护照的签发收取费用:3美元。到2020年,这一价格将为75美元。它一度被提高到5美元,然后在1888年降至1美元。
1907年3月,一项“关于公民外派及其海外保护的法案”允许向声明有意成为公民的人发放护照,条件是他们在美国居住三年。此类护照的有效期仅为六个月,持有人无权在其原籍国获得保护。该法案还阻止外交和领事官员向可以在华盛顿申请护照的海外申请人发放护照。国务卿可以授权签发有效期长达六个月的紧急护照。1907年5月31日,护照局更名为公民局。
1914年,护照中强制要求照片。国务院规定,首次申请护照时必须提交照片。申请人还必须提交出生或归化证明或以前的护照。他们还必须说明要访问的国家和访问的目的。护照只对这些国家有效。1915年,美国公民局(Bureau of Citizensity)“纽约市”华盛顿特区外的第一家护照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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