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律师Zeenat Phophalia深入研究了哪些工作人员有资格获得L-1A签证,以及什么是人事经理和职能经理。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L-1签证分为两类:L-1A(经理和高管)和L-1B(特殊知识工人)。L-1A允许外国公司将经理和高管调到其相关的美国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
L-1A经理通常是指监督和管理专业、管理或监督员工的人,向该经理汇报的员工链清晰可见
除了这个“人事”经理角色,L-1A分类还允许被称为职能经理——管理组织内重要职能的人
虽然适用于管理员工的人事经理的标准已经确立,但对于需要证明什么才能胜任职能经理,缺乏指导和明确
2017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通过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关于G-Inc.的决定提供了指导,该决定提出了五方面的分析,以确定L-1A职能经理的资格。
G-股份有限公司澄清,为了确定受益人/员工将以管理身份受雇为“职能经理”,申请人必须证明:
(1) 该功能是一项明确定义的活动;
(2) 该职能是“必不可少的”,即组织的核心;
(3) 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职能;
(4) 受益人将在组织层级内或所管理职能方面担任高级职务;
(5) 受益人将对该职能部门的日常运作行使自由裁量权。
正如AAO在上述决定中指出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公司业务的“基本”、“核心”或“必要”职能,是经理将管理的职能,而不是执行的职能
AAO指出,一个组织可以有多个核心活动,“例如制造或提供最终产品或服务,以及研究和开发其他产品或服务”。
在评估基本职能和其他标准时,美国移民局通常会评估整个记录:总体组织结构和层级;经理职责描述——他将管理的产品、服务或组件;组织内的资历;行政支持性质(如有);等等
通常情况下,对于较小的组织来说,很难确定职能是一项明确定义的活动,是业务的基础。也就是说,最好的方法是尽可能详细地解释职能,同时强调活动/职能相对于组织的核心和基本性质及其对业务的影响,并证明员工将如何在组织内的高层管理该职能。
就G-Inc事宜通过的决定确立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裁决员受约束并有义务遵循的政策指导;它不适用于国务院,因此驻外领事馆不受该决定的约束,有时会导致领事官员对职能经理范围的解释相互矛盾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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