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外国国民基于某些理由被拒绝签证或进入美国。这些被认定不可入境并需要非移民签证才能进入美国的人可以向美国领事馆申请豁免申请。《移民和国籍法》(第212(d)(3)条)规定对某些不可受理的调查结果给予豁免(或赦免)。“212(d)(3)豁免”可用于克服大多数无资格理由。一个非常常见的理由是故意的虚假陈述或欺诈,其后果是可怕的,因为它会触发进入美国的永久或终身禁令。然而,一切都没有失去,这一理由和许多其他理由一样,可以通过212(d)(3)豁免来挑战和克服。
INA 212(d)(3)豁免,被称为“Hranka豁免”,尽管是自由裁量的,但可以豁免大多数不可受理的理由,包括故意失实陈述或欺诈、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卖淫、走私、在美国非法存在导致的酒吧、健康相关理由和其他一些理由。某些不可受理的理由被排除在外,例如间谍活动、参与纳粹迫害和种族灭绝。豁免适用于NIV签证申请人,即B-1、L-1、F-1、J-1、O-1等签证,不适用于移民签证申请人。
美国国务院和领事官员的任务是全权向国土安全部建议对非移民(NIV)签证无资格的豁免,以供批准。
弃权评估标准
虽然没有规定标准,但裁决官员在建议212(d)(3)豁免时会权衡以下因素:
如果该外国公民被接纳,则有危害社会的风险;
外国公民移民或违反刑法的严重性;
外国公民前往美国的目的;
是否存在单一的、孤立的事件或不当行为模式;和
改造或康复的证据。
申请程序
212(d)(3)豁免申请可以提交给申请人所在国(或居住国)的美国领事馆,如果是免签证的外国公民,则可以提交给美国入境口岸(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一般来说,可以在申请非移民签证的同时向领事馆提交豁免申请;一些领事馆可能会要求在以后提交豁免申请。如果领事官员认为应该批准豁免,他们需要将案件提交给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准入审查办公室(ARO),并提出肯定的建议。如果领事官员认为豁免没有任何价值,则他或她没有义务接受豁免申请,如果申请人被发现不符合基本签证的资格,则领事官员必须拒绝豁免申请。然而,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领事官员应将豁免请求提交国务院审查,前提是申请人的案件涉及某些情况,如国家安全、外交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或紧急人道主义或医疗原因。ARO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领事官员将根据该决定裁决潜在的非移民签证申请。
ARO/CBP通常在大多数签证情况下给予5年的豁免。豁免处理可能会很长,有时从几周到几个月不等,但对于克服某些无资格调查结果来说,这是一个成本低廉且相对简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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