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EB-5签证资格的一个基本条件是申请人必须进行“风险”投资。简单地说,您必须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并且不能保证您在EB-5项目中的投资回报。
然而,EB-5规则中没有任何内容禁止收回对EB-5项目的投资。
在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您将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留权。要有资格取消条件,您必须
在取消条件之前,保持您在EB-5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以及
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创造十个永久性工作岗位。
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并且您被授予无条件永久居留权,那么您的EB-5项目投资将成为另一项投资,您可以在I-829批准后自由寻求收回资金。
您的资金将如何返还,这应该在您与区域中心完成投资时最终确定。这可能会在私募备忘录和有限合伙协议中确定,您和其他投资者将成为有限合伙人,区域中心将成为普通合伙人。
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退出策略,这取决于新商业企业对创造就业企业的投资结构。这些策略可能包括:
完成项目清算,将原始投资返还给EB-5申请人,并将多余资金作为利润进行分配。
该项目利用增加的股权为EB-5贷款再融资,在不清算整个项目的情况下偿还投资者。
如果结构为股权投资,则可能只有投资回报的年度分配,项目的退出留给EB-5投资者的独立努力。
只有通用的退出策略才能确定,因为具体细节涉及多个以投资为中心的变量,如项目的结构和市场可行性,以及以移民为中心的可变因素,如I-526和I-829申请的审批时间表、倒退和其他因素。
由于许多投资和移民相关变量会影响投资回报,且I-829批准后最终确定退出策略与实际投资回报之间存在显著的时间滞后,因此建议与投资和移民专家合作,制定可行的退出策略,而不会对EB-5计划的风险要求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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