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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黄金签证法案-来自希腊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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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代理者提交申请,无需事先入境希腊。

通过希腊黄金签证计划的三种选择进行投资的非欧盟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申请居留许可,而无需事先访问希腊。委任代理人的授权书必须在希腊领事机构内进行签署。非欧盟公民必须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当天起的12个月内入境希腊以便提交申请者的生物特征数据。

《移民和社会融合法》(第4251/2014号法律,政府宪报第1号,第80号)包含一些条款,这些条款通过延长代表的逗留期限,便利了第三国投资者(其投资被视为战略投资)的居留投资机构及其合作伙伴。
此外,它允许向第三国国民及其家庭成员发放居留证,这些人在希腊购买价值超过250,000欧元的房地产。
特别:
A.“投资者的永久居留证”。 (第20条)
1.根据权力下放的秘书长的决定,向第三国国民颁发五年的居留证,可以续签,可以:
(a) 已以任何类型的签证合法入境或在该国合法居住,即使他所拥有的居留许可类型也不允许改变目的
(b) 个人拥有希腊房地产的完全所有权,拥有权和和平使用权。对于价值25万欧元的共同拥有财产,只有在财产所有人是拥有财产不可分割份额的配偶时,才享有居留权。在所有其他共同拥有的情况下,只有每个共同拥有者的共同拥有率达到250,000欧元时,才可以授予居住权。
(c) 通过法人实体拥有希腊房地产的全部所有权,拥有权和和平享用权,该法人实体的股份完全由他拥有。
(d) 已根据第8条第7款达成了至少十年租用旅游住宿综合体的酒店住宿或配套旅游住宿的协议。 4002/2011号法律第2条(政府宪报第1号,第180号)。
(e) 根据有效的第1652/1986号法律“分时协定和相关问题”(政府公报1,第167号)达成了分时协定。

2.不动产的最低价值,以及本条规定的酒店住宿或旅游住宅租赁的合同对价,确定为二十五万欧元,并且必须在签署时全额支付合同。
“代价是通过交叉银行支票支付给受益人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在希腊经营的信贷机构中持有,或者通过第4537/2018号法律第4条第7款的规定进行信贷转移。根据第4537/2018号法律第4条第7款的规定,将收款人的银行帐户中的第24条(官方政府公报A΄ 84)存入付款服务提供商中持有的受益人的银行帐户。 11在希腊运营”。
根据内政和财政部长的共同决定,上述不动产的价值可能会调整,并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财产价值或租赁协议得出。

3.第三国国民,房地产所有人,可以出租该财产。

4.上述第三国国民可在其家庭成员的陪同下,向其家庭成员发出个人居留证,该居留证与担保人的居留证一起到期。

家庭成员指的是:

  • a. 伴侣

  • b. 与第三国国民在希腊有同居协议的另一方配偶或伴侣

  • c. 未满21岁的配偶的直接未婚后代

  • d. 产权人或另一方配偶/伴侣的直接未婚后代,但前提是他们的监护权已合法地委托给担保人(对于他/她的孩子)和另一方伴侣(对于他/她的孩子),且年龄在21岁以下年龄

  • e. 配偶的直系亲属

5.上述许可可以每次均等地续期,条件是不动产财产仍归第三国国民所有,第1款的协议仍然有效,并且所有其他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已实现。离开该国的时间不得影响居留证的更新。 “在居留证有效期内,将房地产转售给另一第三国国民,应享有向新买方授予居留证的权利,同时撤回卖方的居留证。”

6.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4款颁发的居留证没有确立获得任何形式就业的权利。

请在此处下载由Enterprise Greece编辑的,用于希腊房地产所有者的居留许可简要指南,其使用以下语言:英语希腊语中文俄语阿拉伯语土耳其语

B.签发和续签投资活动居留证(第16条)
1.希腊允许第三国国民入境和居住,目的是进行对国民发展和经济产生积极影响的投资。 根据投资的数量和特点,最多十名第三国国民可以进入该国并居住在该国,包括投资者,以执行和运营该投资。

2.根据经济和发展部外国投资局的动议,关于投资的特征和颁发居留证的可行性,可允许第三国国民入境和居住在希腊和投资运作。
第136条第12款所指的联合部长决定中的申请书和所需文件已提交给有关人员居住地的希腊领事馆,并在一个月内将其转发给经济和发展部外国投资局。

3.上述总局在一个月内审查申请,并将有关动议转发给领事主管当局,以便签发所需的国家签证。

4.对于第三国国民,该第三国国民已获得签证以实现投资,在购买所需文件时,出于同样的原因也应给予居留证。 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并且每次投资均应续签相同的期限,条件是投资的实施或投资在完成后仍可继续进行。

5.上述第三国国民通过减损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由获得家庭团聚居留证的家庭成员陪同,同时与担保人的居留证同时到期。

6.移民政策部移民政策局负责审查申请以及为实现投资活动而签发或更新居留证的决定。

7.本条的规定应相应地适用于第三国国民的入境和居留,涉及希腊企业,已经经营或已经合法居住在希腊并持有居留许可证的第三国国民进行的新投资。独立的经济或投资活动。

8.本条第一款所称第三国国民居住证,应当写明“投资活动居住证”,“备注”应当写明持 证人的职业状况。

请在此处下载由Enterprise Greece编辑的,针对希腊房地产所有者的居留许可简要指南 ,其使用以下语言:英语希腊语中文俄语阿拉伯语土耳其语

II. 1.每项投资最多允许十(10)名第三国国民入境,如果他们在必要时获得签证(D签 证),以实现被称为“战略投资”的投资,根据部际战略投资委员会关于纳入第 3894/2010号法律的决定(政府公报1,第204号)。
根据战略投资部际委员会的决定,上述签证是免费发放的,其中将投资定性为“战略投 资”,以及主管战略和私人投资的秘书长关于第三国国民与实现战略投资的实体的关系 的动议。

2. 根据内政部长的决定,上述条件被授予十年居留证,如果满足相同的条件,则可以 延期十年。

3.为获得居留许可,将根据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将所需文件的申请提交内政部移民 政策局。 1,在联合部长决定中。 居留许可应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五(5)天内签发。

4.上述第三国国民通过减损第70条第7款的规定。 1,在申请人为残疾人的情况下,可 以由其家庭成员陪同,获得家庭团聚的居留许可,并与担保人以及支持人员的居留许 可同时到期。

III. 1. 受本条A和B章约束并合法居住在该国的第三国国民没有义务离开希腊领土以申请 居留证。

2. 发展和竞争力部的主管部门应将投资活动实施过程的任何变化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通知内政部移民政策局。

C .在希腊投资证券或银行存款的居留证
1. 允许第三国国民入境和居住在希腊,目的是以个人或通过法人实体的形式,以特定 形式的证券或价值超过400,000欧元的银行存款形式对希腊进行无形投资。

2. 根据该方案进入和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受益人是:

  • 作为个人在希腊投资证券或银行存款的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

  • 通过以下国家的国内法人实体在希腊投资证券或银行存款的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 他们持有所有公司股份

  • 在希腊投资证券或金融工具的外国法人的股东或高管的银行存款(根据投资金额最多 可授予三份居留许可)

  • 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的家庭成员。

授予上述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的居留许可并不使他们有权在希腊工作。

3. 投资列表:
a. 总部或在希腊设立的公司(控股公司和房地产投资公司除外)的出资额至少为四十 万(400,000欧元),用于在增资发行后购买股本增加的股票或债券贷款,用于在希腊 经营的受监管市场或多边贸易设施中交易。

b. 根据第2778/1999号法律(OJHR A-295)第21条的规定,向房地产投资公司(REIC)至少注资四十万(400,000欧元),目的是专门在希腊投资。 收购股票以增加其资本存 量。

c. 根据第2367/1995号法律第5条(OJHR A-261),向风险投资公司(VCC)出资至少四 十万(400,000欧元),用于购买股票,或向风险投资出资,根据《 2992/2002号法律 》(OJHR A-54)第7条规定的用于收购股票的基金(VCF),前提是上述另类投资基金 (AIF)的目的是仅对总部位于希腊或在希腊成立的公司进行投资。

d. 通过在希腊设立的信贷机构购买希腊国债,收购价值至少为四十万(400000)欧元,剩余期限至少为三(3)年。

e. 至少有四十万(400,000)欧元的定期存款在国内信贷机构中,至少一年,并具有长 期续签命令。

f. 购买股票,公司债券或希腊国债,这些股票在至少有80万欧元(800,000欧元)的收 购价值下上市交易或在希腊经营的受监管市场或多边交易设施中交易。

g. 购买在希腊或其他国家设立的共同基金,其收购价值至少四十万(400,000)欧元的 股票,其目的是专门投资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或希腊国债在希腊经营的受监管市场 或多边贸易设施中进行交易或交易。

h. 在希腊或欧盟其他成员国设立的另类投资基金(AIF)中购买股票或股票,收购价值 至少为四十万(400000)欧元,其目的是专门投资于希腊的房地产,前提是应其要求 将其包括在内,这份名单是由发展和投资部外国基金局与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合作编 制的。

请在此处下载由Enterprise Greece编辑的,针对希腊房地产所有者的居留许可简要指南 ,其使用以下语言:英语希腊语中文俄语阿拉伯语土耳其语

D.所有其他类别的居留许可

请在此处下载整个4251/2014号法律《移民和社会融合法及其他规定》,其中包括所有其他类别的居留许可。


投资者/房地产所有者的居留许可-前十个国家

中国5927
土耳其524
俄罗斯322
黎巴嫩178
埃及166
伊朗136
伊拉克94
乌克兰66
约旦66
叙利亚56
其他国家486
总计8011

资料来源:移民和庇护部
移民政策总秘书处
日期:05.01.2021

投资者/房地产所有者的居留许可-前十个国家

中国17875
土耳其1410
俄罗斯880
黎巴嫩548
伊朗421
埃及390
伊拉克356
美国199
约旦195
叙利亚188
其他国家1323
总计23785

资料来源:移民和庇护部
移民政策总秘书处
日期:05.01.2021

每年向投资者/房地产所有者颁发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
2014364
2015772
20161255
20172213
20184104
20197608
20208011

资料来源:移民和庇护部
移民政策总秘书处
日期:05.01.2021

每年向投资者/房地产所有者及其家人发放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
2014723
20151777
20163116
20175649
201811428
201922747
202023785

资料来源:移民和庇护部
移民政策总秘书处
日期:05.01.2021

注意:提供的统计数据对应/反映了从移民和庇护部数据库中提取的有效居留证,因此在随后进行的任何数据提取中,每月或每年的有效居留证数量,界于主管服务部门在两个连续的数据提取日期之间以及待签发相关新居留许可的期间内审核了待处理的申请,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利害关系方提交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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